燃气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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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政公用管理 二级事项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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