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罚则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市政公用管理 | 二级事项 | 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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