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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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违法建设 二级事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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