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罚则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违法建设 | 二级事项 |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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