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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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违法建设 二级事项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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