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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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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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政公用管理 二级事项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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