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服务人口。
二、服务内容
(一)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
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
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
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规范填写分诊记录、门
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 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或由电子病历、电
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
射登记。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
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要求填
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三)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
/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按相关要
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同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
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2.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埃博拉出血热、人感染禽流感、寨卡病毒病、黄热病、拉沙热、裂谷热、西尼罗
病毒等新发输入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 2 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丙
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 24 小时内报告。
3.订正报告和补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
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四)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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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
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尤其是要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感染控制,
严防疫情传播。
2.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
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对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
医疗和预防服务。
3.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
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4.疫点疫区处理。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
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
作。
5.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应急药品和防
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6.宣传教育。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相关
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五)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
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三、服务流程
![]() 四、服务要求(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臵。
(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职
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
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做好相关服务记
录,《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应至少保留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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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一级事项 | 公共卫生 | 二级事项 |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关于做好 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 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卫生健康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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