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口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水政发[2022]12号 关于印发《水口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各企业,乡属各部门: 经水口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将《水口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口乡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3日 水口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行政村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事发地行政村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 (4)科学救援,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救援队伍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乡人民政府设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乡人民政府设立水口乡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乡长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各村包村领导以及派出所、交警中队、卫生院、应急办、派出所、财政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乡指挥部 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对事故的紧急管理办法和特别管制措施;调用紧急救援物资、矿山救援队伍;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和进行工程抢救及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秩序;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2.2.2 乡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宣教工作,收集、掌握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承担上级部门和乡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乡指挥部成员 包村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组织干部群众进行抢救。 应急办: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派出所:负责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组织警力参与抢险救援,维护秩序,疏散人员和对涉案人员的监控;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收集证据,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参与处理事故现场的出现的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核实死亡人数,死亡人员的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者的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交警中队: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财政所 : 负责按规定应由镇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乡自然资源办: 指导、协调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提供国土资源监管信息。 2.3 现场组织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乡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乡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地村支两委、救援队伍、事发矿山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乡人民政府或乡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乡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 2.3.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乡长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六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学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3.预警预防与信息报告 3.1 信息监测 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全面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分布和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负责监测,同时上报县指挥部备案。 非煤矿山企业负责建立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数据源数据库,包括所属矿山的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上报乡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备案。 3.2 信息报告及现场保护 3.2.1 报告程序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按照规定报告乡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县指挥部办公室);乡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往现场核实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事宜,确定为一般以上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时,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县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并按规定在事发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局(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2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按要求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紧急报告”上报乡指挥部。其事故紧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和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性质、企业规模。 (3)事故灾难的类别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3现场保护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乡指挥部报告。由乡指挥部通知乡派出所迅速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非煤矿山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发生Ⅳ级非煤矿山事故,乡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情况后立即报告乡指挥部和县指挥部办公室,乡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发生Ⅲ级、Ⅱ级和Ⅰ级非煤矿山事故时,乡指挥部立即向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乡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并在上级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1)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乡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救援。 (2)乡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3)乡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1)乡及村之间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的信息传输渠道进行。现场指挥部用手机联络。 (2)值班 非煤矿山事故单位和乡指挥部要加强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乡指挥部要综合事故信息。 4.5紧急处置与医疗卫生救护 (1)非煤矿山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请求医疗救护机构支援。 (2)乡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当地的专业及社会救援力量,积极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3)若非煤矿山企业和救护力量不足的,乡指挥部可以向上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力量支援。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非煤矿山救护队必须按照《救护规程》规定实施抢救。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1)治安保卫组应在矿山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划定警戒线,制作警戒标识,组织围观群众和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 (2)善后处理组应加强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过激行为或事件的发生。 4.8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1)充分发挥120急救中心的作用,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的救治。 (2)必要时可以动用志愿者参加非煤矿山事故抢救。 4.9 应急结束 非煤矿山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乡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积极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减少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乡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的指导下对事故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制定和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由乡政府建立非煤矿山救护队,负责非煤矿山事故救援。 6.2 交通运输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乡交警中队要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可请求县公安机关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人员、物质、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畅通。 6.3 医疗卫生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与第二人民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非煤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非煤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的专项培训。 6.4 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乡派出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定期组织非煤矿山职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乡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乡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口乡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3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安全生产 | ||
一级事项 | 行政管理 | 二级事项 | 应急管理 |
公开时限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水口乡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