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者提供药品,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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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态度较好的;?   2、有违法行为但未发现涉及假劣药品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万元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涉及假劣药品的;?   2、十二个月内多次发生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药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药品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药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食品药品监管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等的处罚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公开主体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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