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教育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2019〕31号)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 2.《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30号)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疫苗行业协会等应当通过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等活动定期开展疫苗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预防接种知识等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令〔2015〕13号)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第二十八条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食品药品监管
一级事项 公共服务 二级事项 药品安全科普宣传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公开主体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