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违法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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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行政奖励 | 二级事项 |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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