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者提供药品,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的救济渠道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者提供药品,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的救济渠道
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冈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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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一级事项 |
公共服务 |
二级事项 |
药品安全科普宣传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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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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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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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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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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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