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县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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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需要公开的标题: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非政务服务事项

●检查实施主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被抽检单位名称:随机抽查

●被抽检食品名称:随机抽查

●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随机

●检验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检验机构:待定

●检查结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章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食品药品监管
一级事项 监督检查 二级事项 由县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1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公开主体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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