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流通记录、资料留存规定的处罚
设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否
结果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办理地点: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机构:绥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理时间:《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系电话:7611823
办理流程:一般程序规定
自由裁量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
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是否单处或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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