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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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注销 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1. 申请人为依法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药监部门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1)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经营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3)企业依法终止、申请注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2. 所需材料
1.办理地点:绥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监局窗口 2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收费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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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注销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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