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工作可获学费补偿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金屋塘镇学校教师蔡添旭收到了5000元学费补偿金。 绥宁县第二中学教师袁露收到了5000元学费补偿金。 绥宁新闻网讯 “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关心和爱护。我2015年毕业参加工作,远离在贵州工作的父母,扎根绥宁山区学校。看着孩子们茁壮成长,我愿留守在这里,与这些淳朴的山里娃在一起。”4月25日,金屋塘镇学校教师蔡添旭收到5000元学费补偿金时激动地说。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湖南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外),到本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指国家规划确定的我省武陵山、罗霄山片区县,国家、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补偿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此项补偿政策吸引了许多省内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 据悉,今年全县像蔡添旭一样收到学费补偿金的高校毕业生有82人次,共获补偿金额36.65万元。2015至2017年,我县补偿到乡镇基层单位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共计137人次,补偿金额累计63.1万元。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扶贫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其他政策文件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金屋塘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