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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某专业合作社非法盗采砂石破坏
生态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经调查发现:绥宁县某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刘某某以扩建养鸡场等为名,在金屋塘镇大吉砖屋新村“湖咀坝”山场不间断地挖山取砂,并将采挖的山砂原砂料进行售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调查处理情况】
经相关部门调查,该合作社负责人刘某某在金屋塘镇大吉砖屋新村草戈树组“湖咀坝”平整林地时,修建养鸡厂房过程中,未取得采矿证的前提下,私自将平整林地的砂石出售,从中非法获利,经鉴定,该合作社超占用审批范围外林地1464㎡。
【案件处理结果】
1.县林业局对该合作社对该合作社超范围开挖、毁林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共计罚款5.2万元。同时对破坏的林地进行高标准复绿,目前已完成复绿工作。
2.经县公安局查明:刘某华以扩建养鸡场等为名,在本村的“湖咀坝”山场不间断地挖山取砂,并将采挖的山砂原砂料进行售卖。2023年6月19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华人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7月21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3.对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金屋塘等部门和相关人员履职不到位进行问责。
【典型意义】
一是对破坏的林地进行复绿,使生态环境得到修复;二是对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严厉查处,起到“打击一起,震慑一片”的执法效果;三是深化部门联动,开展整治非法采(洗)砂专项行动,有效震慑了非法采(洗)砂资源行为,非法采(洗)砂情况得到根本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