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目录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通知公告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文件名称: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索引号: 4305270003/2023-00794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12-2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12-29 有效期: 永久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城市建设和管理类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污泥处理事故。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污泥处理事故。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污泥处理事故并致使市政管网设施损坏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十三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市政管网设施严重损坏或安全事故。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污泥处理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污泥处理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八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污泥处理事故并致使市政网设施损坏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市政道路管网设施严重损坏或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少于2平方米(或0.5立方米)的。

处罚基准: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多于2平方米(或0.5立方米)以上少于4平方米(或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多于4平方米(或2立方米)以上少于5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多于5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单位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行为发生少于1个月,已改正并未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行为发生多于1个月少于2个月,已改正但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行为发生多于1个月少于2个月,未改正并造成一般污染环境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行为发生多于2个月,未改正且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

处罚基准:单位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超期少于1个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少于10吨的。

处罚基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超期多于1个月少于2个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多于10吨少于100吨的。

处罚基准: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超期多于2个月少于4个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多于100吨少于500吨的。

处罚基准: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超期多于4个月少于6个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多于500吨少于1000吨的。

处罚基准:单位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逾期少于10天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逾期多于10天少于15天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逾期多于15天少于20天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四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逾期多于20天改正的.

处罚基准:单位处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要求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要求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要求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单位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少于0.2立方米;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在3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在0.2立方米以上0.4立方米以下;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在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在0.4立方米以上0.5立方米以下;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单位处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在0.5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1年内1次同类违法。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2次同类违法。

处罚基准:五千元以上点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3次同类违法。

处罚基准: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多于4次同类违法。

处罚基准: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暂时不能开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暂时不能开工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

处罚基准:二万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暂时不能开工时间在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的。

处罚基准:万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处罚基准: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轻微,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严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严重,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轻微,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严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严重,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轻微,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两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严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严重,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轻微,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严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严重,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轻微,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严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严重,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六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处罚基准: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轻微,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严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严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六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时间少于1个月,或涉及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相当于15kg钢瓶28个)的。

处罚基准: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时间多于1个月少于2月,或涉及气瓶总容积在1-6立方米(相当于15kg钢瓶28-170个)的。

处罚基准: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时间多于2个月少于3个月,或涉及气瓶总容积在6-20立方米(相当于15kg钢瓶170-560个)的。

处罚基准: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时间多于3个月,或涉及气瓶总容积在20立方米以上的(相当于15kg钢瓶560个)的。

处罚基准: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时间少于1个月的或涉及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相当于15kg钢瓶28个)的。

处罚基准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时间多于1个月少于2个月的或涉及气瓶总容积在1-6立方米(相当于15kg钢瓶28-170个)的。

处罚基准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时间多于2个月少于3个月的或涉及气瓶总容积在6-20立方米(相当于15kg钢瓶170-560个)的。

处罚基准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时间多于3个月的,或涉及气瓶总容积在20立方米以上的(相当于15kg钢瓶560个)的。

处罚基准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供气少于5天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供气多于5天少于10天的

处罚基准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供气多于10天少于15天的

处罚基准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供气多于15天的

处罚基准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少于1个月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多于1个月少于2个月的。

处罚基准: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多于2个月少于3个月的。

处罚基准: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多于3个月的。

处罚基准: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少于5户正常使用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1天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多于5户少于10户正常使用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2天的。

处罚基准: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多于10户少于20户正常使用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3天的。

处罚基准: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多于20户正常使用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多于4天的。

处罚基准: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燃气少于500立方米,或少于100瓶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燃气多于500立方米少于800立方米,或多于100瓶少于130瓶的。

处罚基准: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燃气多于800立方米少于1000立方米,或多于130瓶少于150瓶的。

处罚基准: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燃气多于1000立方米,或多于150瓶的。

处罚基准: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储存燃气少于20瓶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储存燃气多于20瓶少于35瓶的。

处罚基准: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储存燃气多于35瓶少于50瓶的。

处罚基准: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储存燃气多于50瓶的。

处罚基准: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金额少于10000元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金额多于10000元少于30000元的。

处罚基准: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金额多于30000元少于50000元的。

处罚基准: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金额多于50000元的。

处罚基准: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九、《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少于5天,或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完成量高于燃气用户总数80%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多于5天少于7天的,或定期对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完成量高于燃气用户总数60%低于80%的。

处罚基准: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多于7天少于10天的,或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完成量高于燃气用户总数50%低于60%的。

处罚基准: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多于10天的,或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完成量低于燃气用户总数50%的。

处罚基准: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少于5瓶(次)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3千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多于5瓶(次)少于10瓶(次)的

处罚基准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多于10瓶(次)少于15瓶(次)的

处罚基准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多于15瓶(次)的

处罚基准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缺少安全警示标志的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超期3天以下的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超期3天以上5天以下的;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超期5天以上7天以下的;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的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超期7天以上的;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存在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5瓶(13kg)以内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5瓶以上8瓶(13kg)以内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8瓶以上10瓶(13kg)以内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10瓶(13kg)以上的。或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1处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2处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3处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多于4处,拒不改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1处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2处的。

处罚基准: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3处的。

处罚基准: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多于4处,拒不改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

处罚基准3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5万元以上7万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揽工程造价低于100万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揽工程造价高于100万低于300万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揽工程造价高于300万低于500万的。

处罚基准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揽工程造价高于500万的。

处罚基准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可以1万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

处罚基准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城市道路整体停运或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城市道路整体停运或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四、《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出现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事故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0.5%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工程造价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工程造价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五、《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缺损1处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缺损2处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基准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缺损3处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缺损多于4处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基准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面积少于10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面积多于10平方米少于20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面积多于20平方米少于30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面积多于30平方米的或存在高于1米深度的坑

处罚基准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少于2天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多于2天少于3天的

处罚基准处以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多于3天少于4天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多于4天的

处罚基准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附长度少于50米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附长度多于50米少于100米的

处罚基准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附长度多于100米少于150米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附长度多于150米的

处罚基准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少于5天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多于5天少于10天的

处罚基准5千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多于10天少于15天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多于15天的

处罚基准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审批面积少于10平方米,或超出审批期限少于5天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审批面积多于10平方米少于20平方米,或超出审批期限多于5天少于10天

处罚基准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审批面积多于20平方米少于30平方米,或超出审批期限多于10天少于15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审批面积多于30平方米,或超出审批期限多于15天,或位于主干道、重点路段的

处罚基准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累计达3个月以内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 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300元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累计达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1.5倍以下且不超过 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6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累计达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 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8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累计达12个月以上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配套建设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1处不符合治理规划和设置标准的。

处罚基准:30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配套建设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2处不符合治理规划和设置标准的。

处罚基准: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闲置超过2个月以上的。

处罚基准: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处罚基准: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在3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在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3.5%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改正,但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期限内未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期限内未改正的,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少于2平方米(或0.5立方米)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多于2平方米(或0.5立方米)少于5平方米(或2.5立方米)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多于5平方米(或2.5立方米)少于7平方米的(或5立方米)。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多于7平方米(或5立方米)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改正,且经查处违法行为行为在两次以下的

处罚基准: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改正,经查处违法行为在两次以上,但在查处后没有再次违反本办法的

处罚基准:1.5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改正,经查处违法行为在两次以上五次以下,但在查处后没有再次违反本办法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拒不改正;或经查处后再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作业标准、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运城市生活垃圾的;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三)、(五)项义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其他项义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可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5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可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5日以上30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可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可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可处2.5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少于1立方米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多于1立方米少于3立方米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多于3立方米少于5立方米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对于5立方米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5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100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2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的

处罚基准: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工业垃圾的

处罚基准: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有毒有害垃圾的

处罚基准: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两种以上(包括两种)的

处罚基准: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量在10立方米以下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量在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量在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量在50立方米以上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量在10立方米以下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量在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量在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5万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量在50立方米以上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7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丢弃、遗撒30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丢弃、遗撒30米以上60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丢弃、遗撒6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丢弃、遗撒100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项、第)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2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倾倒、抛洒、堆放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少于4平方米(或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倾倒、抛洒、堆放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多于4平方米(或2立方米)少于10平方米(或5立方米)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倾倒、抛洒、堆放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多于10平方米(或5立方米)少于15平方米(或7立方米)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多于15平方米(或7立方米)的。

    处罚基准:并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处罚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处罚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可以50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改正但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改正且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与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可以50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要求改正但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改正且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与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可以50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改正但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改正且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可以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

处罚基准: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既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又未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

处罚基准: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实施照明节能控制措施造成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制定照明节能控制措施造成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高耗能灯具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少于2处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多于2处少于5处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多于5处少于7处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多于7处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5日以内办理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内办理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内办理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未办理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依据: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1处,或总面积少于1平方米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2处,或总面积多于1平方米少于2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多于3处少于5处,或总面积多于2平方米少于5平方米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多于5处以上,或总面积多于5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处罚依据: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5日以内办理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内办理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内办理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未办理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处罚依据: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5日以内办理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内办理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内办理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未办理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可恢复原状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确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既未恢复原状又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7%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要求改正且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处罚基准:20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处罚基准: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处罚基准: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要求改正且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处罚基准: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节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至第三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1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上,或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上,或造成较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上,或限期内无法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改正,但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整改后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继续实施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三、《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

(二)倒灌瓶装燃气的;

(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改正,但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改正,但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公民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占道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占道面积6-10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占道面积11-15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占道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改正的,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改正后但再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

处罚基准:一万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在二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停止侵害积极赔偿损失,且违法行为在二次以下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损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停止侵害,但拒不赔偿损失

处罚基准:处损毁价值1.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停止侵权的

处罚基准:处损毁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日内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3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5日内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5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0日内未改正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50元以上7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7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100元以上13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130元以上18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18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改造或者拆除逾期少于3天的

处罚基准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改造或者拆除逾期多于3天少于5天的

处罚基准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改造或者拆除逾期多于5天少于7天的

处罚基准: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改造或者拆除逾期多于7天的

处罚基准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并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未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恢复原状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元以5007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危害后果且未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项行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要求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取补救措施但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改正但仍然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50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有任何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7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一项行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改正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未按要求改正的

处罚基准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造成危害已按要求改正的

处罚基准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危害后果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处罚基准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古树名木少于两株

处罚基准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古树名木多于两株少于五株的

处罚基准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古树名木多于五株的

处罚基准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

处罚基准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面积少于十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面积多于十平方米少于二十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面积多于二十平方米少于三十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面积多于三十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主办单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站地图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E_MAIL:admin@hnsn.gov.cn(仅受理网站维护相关事宜)
湘公网安备43052702000102号 备案号:湘ICP备05013746号-1
网站标识码:4305270003
主办单位:中共绥宁县委、绥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