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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绥 宁 县 财 政 局文件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绥发改价[ 2020 ]4号
关于重新发布《绥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
和标准》的通知
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渣土管理所:
你所《关于申请重新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收悉。为规范绥宁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促进县城环境卫生污染的治理,根据《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绥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绥政办发[2020]24号)文件精神,结合原物价局《关于调整绥宁县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绥价服[2008]01号)、《关于绥宁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绥价函[2010]09号)等文件执行情况,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经商有关部门,在维持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重新公布《绥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县城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填埋场,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一、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渣土管理所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收费范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减免对象及标准。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低保户、养老院、福利院,凭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有关证件,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其中五保户、孤寡老人、 1-4级残疾人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烈属、低保户、养老院、福利院、5-10级残疾人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可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方式。为提高收缴率,降低收缴成本,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环卫主管部门应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委托代征单位可以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的手续费。
自来水公司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对集体共用水表户每月用水30吨以内的按5元/户·月计收,超过30吨的部分按0.4元/吨的标准计收,但集体共用水表户的分户不得超过60元/年的标准。
五、严格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涉及面广,你单位应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管理水平,向居民、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收费对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在集中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绥价服〔2008〕0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绥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绥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绥宁县财政局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6月29日
抄报: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邵阳市财政局
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绥宁县人民政府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绥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