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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0-00319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长铺镇
发文日期: 2020-09-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9-15 有效期: 永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
通  知

各社区:
    经长铺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以更有效的救急难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各社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通过完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明确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向当地乡镇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二)坚持应救尽救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救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三)坚持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四)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五)坚持制度衔接的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六)坚持资源统筹的原则,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严格救助范围
   根据政办发[2019]22号文件要求,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1、因意外事故(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包括湘民发{2015}25号文件中认定的白血病、恶性肿瘤等9种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是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3、因遭遇县级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户;
   4、困难残疾人;
   5、低保边缘群体等。
   各社区要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充分考虑不同类别救助对象的致困原因、困难程度等因素,提高临时救助精准性。
   四、 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临时救助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进一步注重救助时效,临时救助原则上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长铺镇政府委托社区进行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为:
   1、个人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都有权向当地社区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
   2、入户调查。社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受理困难对象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在村(居、社区)民委员会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3、家庭经济状态核对。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惑的困难申请对象,社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
   4、社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由社区书记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申报;
   5、长铺镇人民政府申报的临时救助对象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30%);
   6、长铺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7、 公示无异议后,镇将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至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较大的需经镇领导集体研究后再审批;
   8、长铺镇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审批情况按月报县民政局备案审查(救助系统录入) ;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审批程序,直接予以“先行救助”,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待急难情况缓解后,再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人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及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手续,并进行公示。县“救急难”联席会议决最终救助金额,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社区)公示无异议后补足“先行救助”金额不足部分,并报县民政局存档备案。
制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制度安排,按不超过我县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以户为单位)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控制在2次以内。
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我县当月低保标准6倍,目前农村低保标准310元/月;城市低保450元/月)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通过县“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设定“救急难”救助标准3000-20000元。
   五、明确救助权限
各社区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开展临时救助审批工作,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不符合救助政策的申请对象,要向救助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六、健全对象档案
  各社区要根据湘民发[2018]2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临时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制度。附表一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表二为临时救助审批审批台账,按月或按季度将临时救助审批台账名单电子档上报长铺镇审批。
  本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实行
  附表一;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表二;临时救助公示表
  附表三;临时救助打卡发放表 

  附件

                                                                          绥宁县长铺镇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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