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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一看是否具备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二看这个供应商能否具备担责的能力。
一问:分公司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吗?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显然,分公司不能算法人,也不能算自然人,但分公司属不属于上述条款中的“其他组织”范围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须弄清楚”其他组织”到底是个什么东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上述规定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
这下明白了吧!原来分公司也符合政府采购法中关于供应商资格的规定哦。
同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所以供应商仅有资格还不行,必须能承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可能引起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供应商必须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二问:分公司能否承担这些责任呢?
解读:在《民法总则》正式生效(2017年10月1日)前,由于分公司能否承担民事责任无法界定,导致了很多地方拒绝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
如今,《民法总则》已正式生效,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根据这条规定,分支机构、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即使其本身不能完全承担民事责任,但其总公司或母公司会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这些后果。所以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规定。所以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合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不用担心分支机构参与采购投标后法律责任的追究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