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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这项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并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也就是说: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哪些电子数据
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可分为以下5大类:
1.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借钱不还、房屋买卖纠纷等
都可以使用!
无论是借钱不还还是房屋买卖纠纷,只要涉及金钱往来,电子数据都可以成为呈堂证据。
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但必须注意的是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要备注用途、重要对话等也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