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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口苗族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河口苗族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0-00276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河口苗族乡
发文日期: 2020-05-2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5-25 有效期: 永久

河政发〔202038

河口苗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口苗族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及乡属各单位:

《河口苗族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口苗族乡人民政府

                             2020512

河口苗族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我乡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产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函〔20204号)《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函〔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年底前全面查清我乡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面积、界址、用途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建立“房地一体”数据库,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对接,推动数据成果互通共享,规范我乡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明晰农村不动产权登记,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1.完成全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1:2000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第三次国土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等现有成果资料作为工作底图,结合现有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等资料,因地制宜,采用解析法、部分解析法等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并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

  2.开展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含1989年以来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没有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房屋),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3.依法依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乡人民政府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组织权利人以村组为单位集中申请,进行批量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按照“应登尽登”的原则为农户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规定,不得向农民违规收取费用。

4.形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并推进信息共享应用。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后,按照有关要求整理登记资料,规范管理档案。建立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成果汇总、统计、分析机制。实现确权登记信息的快速统计、分析,确权登记数据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我乡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申请登记发证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现使用单位(组织)或个人,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充分运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参照不同时期的政策界限,有关问题按下列意见办理: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居民点范围内的学校、卫生室、村委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动场所等集体建设用地,应调查每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并分类处理;

3.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19821213日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1982213日至198711日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198711日以后占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4.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乡、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未因此而发生变化的,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5.乡、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户,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按以下意见办理:

    1.农村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未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除外);

    2.已列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宅基地(含地上房屋)不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

    3.1982213日前老宅基地,在1990年后未进行土地登记的,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的给予确权登记。

    4.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确权登记。

    5.在一般农田、基本农田内已建成住宅没有处罚处理到位和补办用地手续的,只调查房屋所有权,不确认土地使用权,暂不发证。

    6.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依照原国土资源部〔2008146号文件精神,只调查统计,不予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7.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处理:

    1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没有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起至201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实施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重新确权登记”。

   32019年《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99号令)实施以后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规定处理。

    8.因婚姻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9.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继承取得的宅基地,继承后原房屋未重建的,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0.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1.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以兴办“乡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4)“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5)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6)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7)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三)确权登记范围

1.符合规划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乡规划(未实施村乡规划的除外)条件下,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进行确权登记;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乡规划(未实施村乡规划的除外)的,只调查统计,不予发证;在政府已确定拆迁改造区域,无特殊要求的不进行测量、不进行调查发证。

2.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含)以上宅基地的,只调查统计,不予发证。

3.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4.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准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调查统计,不予发证。

5.尊重现实原则。对已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登记合法有效,作为权属来源资料收回,重新颁发新证。

6.依法公示公告原则。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进行确认后,公告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三、工作程序与步骤

(一)申请。由不动产权利人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书乡人民政府统一受理。不动产权利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用地;

4)房屋已竣工的,提交房屋竣工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收集身份证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权源材料,同时指导填写不动产申请表,申请人签字并按指印。对申请登记材料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或不能登记的原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

 (三)权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根据不动产权利人申请,以村为单位,由技术单位入户测量,形成调查成果。对已有权籍调查成果资料的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只进行农村房屋调查,包括测量房屋的房角点,丈量房屋边长,绘制房产分户图,量算房屋面积,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房屋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对无权籍调查成果资料的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地籍要素测量,补充填写权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更新权籍调查数据库。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建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数据库,整合权籍调查、房屋调查成果,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提供集中、统一、完整的不动产基础数据支持。

  (四)公告。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调查成果,以村为单位在村委会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应拍照并予以存档。

  (五)登记。农村房地一体调查成果经乡人民政府初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审、核定后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缮制不动产权证书。

  (六)发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七)归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留底资料一式两份,由乡人民政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各保存一份,保存单位对存档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妥善管理。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04--513前)。 

 1.宣传动员。通过各种媒体,全面宣传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要求,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2.开展业务培训。对村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土地权属调查、房屋调查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方法培训。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95--930前)

  1.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乡和村、组党员干部等配合下,完成权属纠纷调处、房地测绘以及收集各农户的确权登记资料,逐户逐栋明确权属界址,做到“界址清晰、产权明确”,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2.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涉及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进行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相衔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10--11月底)。

全面完成我乡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进行验收;对全乡符合条件农户发放统一的宅基地和农房不动产登记证书;将登记发证资料进行分类存档,实现信息化管理;建立符合我乡实际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制度,同时把新增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纳入正常发证轨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组织、协调、解决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发证过程中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组织、协调和保障力度。各村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村长为第一责任人,每村确定一名联络员(原则上确定村妇女主任),专人负责协调,配合技术单位狠抓落实,做好做细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乡成立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综合办公室、权籍调查工作组、权属争议纠纷处理组、申报颁证工作组,负责该项工作,具体抓落实。各村是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组织好各村民小组,做好入户调查、指界确认、材料收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好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颁证工作。

(三)保障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予以保障。各村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和惠农政策要求,由政府组织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户收费。

(四)妥善处理历史问题。各村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现实、尊重历史,妥善处理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遗留问题;要围绕权籍调查、房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颁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方法、细化和完善政策。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做好宣传引导。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在全乡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重要作用,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权属认定、是否经过处理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导村、组和农户主动积极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六)强化督查考核。把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村2020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内容,乡人民政府将对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颁证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村和个人要进行重点督查、

约谈,严格追责问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河口苗族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秦昌敢

副组长:刘劲松  

:苏小平、杨能超、黄平、肖长平、杨超、

苏球、冷旭、于康

领导小组下设1综合办公室3个工作组即权籍调查工作组、权属争议纠纷处理组、申报颁证工作组。综合办公室设乡自然资源办公室内,由苏小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综合办公室职责

1.联系并配合县里和技术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2.及时报送工作信息,督办各工作组、村、组、技术单位等工作进度,做好宣传工作。

3.明确与县里和技术单位工作对接人员,建立微信工作群,做好上传下达,分派工作任务。

4.做好公示公告、来信来访登记、舆情应对工作,对有异议的反馈给矛盾纠纷处理组。

5.负责安排生活。

(二)权籍调查工作组成员:冷旭

1.组织收集申请人的土地证、土地审批文书等原件,收集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信息复印件。

2.组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村组等相关人员指界、认定工作,指导申请人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询问笔录。

3.组织相关人员配合技术单位开展测量、做好辅助性工作。

4.对开展权籍调查工作中存在权属争议的,将争议等信息情况反馈给权属争议纠纷处理组。

(三)权属矛盾纠纷处理组成员:杨忠超、黄平、肖长平、杨超文

1.调解纠纷,开展权属调查处理工作,对处理好的及时移交权籍调查工作组按程序办理。

2.对权属纠纷暂时无法调处的,划为争议宗,并进行造册登记。

3.对“一户多宅”“少批多占”等情形的,负责与县确权办对接处理,进行政策解答。

4.对公示公告提出异议的,进行答复处理。

(四)申报证工作组成员:苏球、于康

1.按村按组,建立颁证总台账。

2.整理每户的权源资料、申请书、询问笔录、身份信息、权籍调查测绘成果、公示公告资料等申请发证材料,建立每户颁证档案。

3.以村、组为单位,按户提交申请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集中申请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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