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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绥宁县村(居)兼职民生协理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明确绥宁县村(居)兼职民生协理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19-00235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9-10-2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9-10-22 有效期:

各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乡镇社工站: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民政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10号)文件要求,为充分调动村(居)委会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协调作用,从2018年起,每个村(居)委会设置1名兼职民生协理员,负责村级有关民政服务工作落实。

一、上级要求

(一)主要职责

1、民政服务对象的困难排、发现、报告

2、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

3、民政服务对象的动态管理、信息报送

4、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惠农补贴补助资金发放

信息告知等工作

经费保障

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为村级兼职民生协理员发放误工补贴1200元/年(即每月100元)。

(三)选人要求

乡镇和村(居)委会在选定的本辖区村级兼职民生协理员,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村级兼职民生协理员可从当地群众中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配年富力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乐于为民服务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担任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村级兼职民生协理员的人员,均不得担任我县村级兼职民生协理员

二、民生协理员具体工作范围

(一)救助工作: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本辖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变化,负责向乡(镇)民政报告救助对象死亡、自然增减、家庭经济条件好转等情况,并负责相关材料收缴填写。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每月按时申报持证残疾人的新增与取消。

(三)特困供养:特困供养对象的新增申报、死亡申报、住院申报。

(四)儿童关爱:做好留守儿童摸底和关爱保护,及时准确完成“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关爱保护台账

(五)其他民政民生工作

上述工作,若每出现一项工作未完成的,按照20元/次标准扣发该村兼职民生协理员的误工补贴;该项工作受到国家、省、市、县通报的,民生协理员误工补贴减半,并由纪委驻民政纪检组约谈警示,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民生协理员的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绥宁县民政局                                                                  

2019年10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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