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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目录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策文件
绥宁县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关政策解读
广大参保人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贯彻湘人发(2017)59号文件为主线,以简化流程完善系统为重点,为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垫资医疗”,“跑腿报账”难题为目标,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医保权益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一、异地就医范围对象
下列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人员;指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退休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和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二)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异地转诊规定人员。
(三)异地急诊人员:指在统筹地区外务工,出差,探亲,旅游等因急诊抢救需住院治疗人员。
二、登记备案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一)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应凭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的有效居住证明(居住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有效期致参保人员主动变更为止。
(二)转诊住院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凭参保地经办机构确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住院证明,即可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手续。
(三)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收治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入院证明等,经参保地经办机构确认后,方可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四)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在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报销,待遇政策按参保地相关规定执行。
三、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纳入就医地统筹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参保地经办机构加强沟通,协同监管。
(二)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在异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应持社会保障卡,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等资料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执行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流程和服务规范。
(四)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协议医疗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便捷服务。建立异地就医参保人员身份核实制度。
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政策
(一)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结算。
(二)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参保地政策结算。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结算执行省级城乡居民医保结算支付政策,在市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市级城乡居民医保结算支付政策。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非省级协议医院和市、州协议医院就诊时,执行参保地政策。
(三)已纳入单病种管理,大病保险,门诊特殊病,日间手术等待遇政策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员出院时,应结清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参保人员未在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回参保地办理报账时,参保地经办机构应通过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获取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明细,按照医保支付待遇政策核算支付结算额度,不得采用手工录入方式进行医保支付结算。
(五)以下情形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1、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因突发疾病进行门诊急救或抢救72小时内转住院的医疗费用除外)
2、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带住院相关资料(包括住院收据原件,出院小结、记录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总清单),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政策办理医保支付结算。
绥宁县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协议医院
绥宁县人民医院联系电话:0739-2570856、 0739-2570857
绥宁县仁济医院联系电话:0739-7688106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绥宁县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站联系电话:0739-7788077
绥宁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39-7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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