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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邵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人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和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县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上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等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计划,具体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落实吸引高学历、高技能人才和留学人员来绥(回绥)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人员调配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组织实施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绩效考核评估工作;承担县为民办实事考核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组织负责全县重点民生实事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活动相关工作,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落实“四办”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服务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县人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统计信息股、党建办)。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车辆、后勤、接待等日常工作,负责综合调研、综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和有关新闻宣传工作。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标准化与规范化的推广;负责沟通与有关信息部门的业务和联网工作,并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全县社会保障卡发行与管理;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单位操作人员培训;指导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统计监督管理业务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人力资源流动管理股(政工股)。落实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的有关政策规定,承办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安置及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全县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干部援藏援疆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工作。负责流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申报工作;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承办县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及局系统人事任免工作。
指导局属各单位开展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活动,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老年活动等管理、服务工作。
(三)行政审批与法规股(劳动关系与农民工工作股、信访维稳股、12333咨询服务热线)。承担本局各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等的具体行政行为指导监督工作。监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政审批情况;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工作;负责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监督等相关工作,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宜;负责相关普法、法律、法规培训、咨询服务工作;负责12333热线咨询服务工作。
落实全县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落实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落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参与国家、省和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审;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担中央、省、市属在绥企业和县属企业改制需由人社部门办理的相关事宜。落实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承担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负责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等信访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承办相关行政事务;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就业促进与工伤失业保险股(职业能力建设股)。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政策并指导实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落实和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促进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参与落实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负责本级社保补贴发放的审定工作;指导监督就业服务中心业务工作;
落实全县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工作;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指导监督全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指导落实失业保险待遇等政策。落实全县的失业保险征缴和发放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落实外国人(不含专家)及台、港、澳居民来本地就业的管理政策;承担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激励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拟订完善全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管工作,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管;参与“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的组织和推选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政策。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负责全县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实施“邵阳市新世纪515人才工程”有关工作;承办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专家选拔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人才的管理协调工作及有关科研经费的资助工作;指导县高层次人才联谊会和人才研究会的工作;负责实施“邵阳市农村实用人才工程”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并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落实上级有关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政策;负责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相关地方津贴的发放工作;负责专家医疗保健、休假、休养、学术技术交流等方面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专家开展科技咨询、学术技术交流、攻关及技术培训等活动,为专家队伍建设和发挥专家作用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管理工作;承办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有关服务工作;承办“为贫困地区搭建科技平台”等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加挂表彰奖励股牌子)。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落实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年度新进人员计划的实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和人员信息管理。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绩效考核评估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全县和市驻绥有关单位全县重点民生实事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表彰奖励制度;承办全县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
(七)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股。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县本级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信息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局本级财务有关工作。
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制度,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运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参与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县级调剂金分配方案;参与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重大违规案件;协助上级部门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并对其承办情况实施监督;承担企业年金基金合同备案工作;承担县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县本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本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组织协调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工资福利股。落实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和工资统计;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县直事业单位及部分市属在绥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的审核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落实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死亡抚恤等政策;参与落实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等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政策,参与拟定全县机关事业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办法,指导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活动。
(九)社会保险管理股。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落实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领取条件、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政策;承办全县特殊工种、因病等提前退休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落实全县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给付条件、给付标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落实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县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第五条 县人社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县人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4日起施行。
中共绥宁县委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