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委巡察组对养老领域001号交办件,依法对绥宁县长铺镇中心路12-5号店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店内一男子正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另还有2男2女共4名工作人员,店内摆放有待售的9台先科学习平板电脑、15张智能学习系统VIP至尊金卡、25台智能陪伴学习机器人、60台智能陪伴早教机器人和抽纸、洗衣液、雨伞、牙刷、牛筋梳等产品。上述正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男子和2男2女工作人员,都不承认是经营者,只是老板请的工作人员,也未能提供具体的经营者姓名和联系方式,店内未见悬挂营业执照,未办理注册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9台先科学习平板电脑、15张智能学习系统VIP至尊金卡、25台智能陪伴学习机器人、60台智能陪伴早教机器人予以扣押。本局于2025年5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于2025年4月17日对不明当事人的涉案电子产品扣押后,一直无人认领,于2025年5月7日在绥宁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扣押无主财物的认领公告》,告知涉案物品所有人在公告期间内到本局认领、接受调查处理、主张权利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公告期满,仍无人到本局认领。2025年7月7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绥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告知书》(绥市监无主物告〔2025〕01号)。
不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电子产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认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涉案9台先科学习平板电脑、15张智能学习系统VIP至尊金卡、25台智能陪伴学习机器人、60台智能陪伴早教机器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在绥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涉案物品所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