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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公开

本局于2025728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大米厂2025年5月19日和2025年6月12日生产的泰香软米,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572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JDSN20250003和JDSN20250013),涉案泰香软米已全部销售完,对此,本局于20258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5年5月19日生产泰香软米250kg销售至绥宁县**幼儿园,单价4.32/kg,获销售款1080元2025年6月12日生产泰香软米525kg销售至绥宁县*****单价4.04/kg,获销售款2121元。两批次货值金额共计3201元。

2025年623我局依法对绥宁县*****校和绥宁县**幼儿园采购的当事人生产的泰香软米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检2025年728日,我局收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DSN20250003和JDSN20250013《检验报告》,当事人产日期为2025-06-12和2025-05-19的泰香软米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立案调查,涉案不合格泰香软米销售完,因当事人生产经营成本不能统计,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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