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5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蜜枣进行了抽样并检验。2025年2月25日,我局收到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5FJ01457一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当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于2025年3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5年1月10日从某水果农产品初加工有限公司下单购进了蜜枣,2025年1月4号统一配送到店(提供涉案蜜枣购进配送单据复印件一份)。至我们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的上述涉案蜜枣都已销售完,共获得销售额208.5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共计208.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