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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实做好2018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自我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各预算单位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绥财绩〔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我单位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
1、职能职责。我局属政府组成局,是政法机关重要组成部分,履行国家赋予的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管理、公证等职能。
2、组织架构、人员编制。根据“三定方案”,我局机关设办公室、法制宣传股(绥宁县依法治县工作办公室)、律师公证工作管理股、基层工作股、社区矫正工作股、司法鉴定管理股、财务股、政工室8个股室,派驻乡镇17个司法所,2个二级机构:绥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绥宁县公证处。全局共有人员编制数59名,截止2018年12月31日,实有51人。离退休人员13人,其中退休人员13人。
3、资金支出管理。我局对各项经费进行统一管理核算,并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及基层司法所工作目标要求,健全完善了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制定了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严格落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认真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切实加强财务支出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每一笔经费开支在核定的支出限额和范围内实行据实凭票报账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进行严格监督检查,无截留、贪污、挪用现象,确保了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4、年度重点工作。一是公共法律服务提升工程:通过各类资源的整合利用,并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推动法律惠民项目与群众法律需求有效对接,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标准化、均等化和社会化发展。以公共法律服务站(点)、村级综合服务平台等为载体,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二是法治宣传精品打造工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实施精品战略,发挥我县法治宣传的优势;三是矫正管理工作强化工程:坚持一手抓实效,一手抓管理,以创新监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监狱社区矫正一体化建设整合工作。完善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日常监管、公益劳动、教育学习、请假等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全县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管理,认真组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回报家乡”活动。大力推进社区矫正技术新产品的应用,不断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化管理。
(二)部门整体支出情况
1、年度预算资金收支结余:
2018年收入预算820.8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52.84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中央及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收入168万元。
2018年支出预算总计820.8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52.84万元(工资福利支出401.8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44.8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6.14万元)。项目支出(中央及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68万元。
2、年度财政拨款决算收支情况:
2018年基本支出拨款收入782.62万元,项目支出拨款收入131.84万元,其他资金收入16.84万元,全年经费总收入921.31万元。
2018年决算总支出909.3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70.63万元,项目支出131.84万元,其他资金支出6.84万元。工资福利支出547.23万元,商品服务支出226.1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2.25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43.73万元。
二、部门整体支出管理及使用情况
2018年我局对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对1万元以上的支出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时在财务开支把关方面认真执行相关文件并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加强各项开支管理。重点保障机关运转及重点工作的需要,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用于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2018年年初预算批复的基本支出为652.84万元,年中追加129.78万元(占年初预算批复数19.87%),上年指标结转0万元,本年收回及核减指标0万元,全年财政拨款收入为782.62元。全年财政拨款支出为770.63万元,本年财政拨款收支差额11.98万元。2018年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0万元,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11.99万元,主要是公务招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等科目,我局大力推行厉行节约,三公经费大幅度减少。
2018年决算基本支出770.6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45.2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4.6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0.68万元。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指标对比,基本支出差异增长117.7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差异增长143.4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差异增长84.54万元,主要是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等科目。工资福利支出增长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1月补发了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71.04万元,还有2018年1月至12月的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的发放以及工资政策性增加、住房公积金增加,而在编制2018年预算时尚未把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纳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增长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综治先进奖金、2017年县文明单位奖金和2017年绩效奖励等奖金的发放。商品和服务支出差异减少110.2万元, 其原因是推行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二)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是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业务工作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办案(业务经费)和装备经费。
2018年年初预算批复的项目支出为168万元,年中追加0万元(占年初预算批复的0%),上年指标结转120万元,本年收回及核减指标0万元,全年财政拨款收入为288万元。全年财政拨款支出为131.84万元,本年财政拨款收支差额156.16万元。2018年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120万元,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156.16万元,主要是法律援助尚未结案的案件补助要到下年度结案后才可以发放,以及我局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装修装饰工程尚在竣工审计结算,因此上级资金发生结转,待竣工审计完成后再行付款。
2018年决算项目支出为131.84万元,其中:办案(业务经费)支出74.84万元、装备经费支出57万元。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指标(办案业务费111万元,装备经费57万元)对比,项目支出差异36.16万元,其中办案(业务经费)支出差异36.16万元,主要原因是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有关支出审批手续尚未办法无法支付。装备经费差异0万元, 按预算执行完毕,执行情况好。
(三)“三公”经费情况
2018年初批复预算的“三公”经费为2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万元。
全年决算支出“三公”经费10.0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38万元。较上年决算支出减少5.87万元,下降36.8%;较年初预算节约11.92万元,节约比为54.18%,完成年初预算的45.82%。具体情况列表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年末决算数 |
金额差异 |
超支节约比率 |
公务接待费 |
12 |
1.7 |
10.3 |
85.83%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
10 |
8.38 |
1.62 |
16.2% |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10 |
8.38 |
1.62 |
16.2% |
公务车购置费 |
0 |
0 |
0 |
0 |
合计 |
22 |
10.08 |
11.92 |
54.18% |
1、公务接待费
全年国内公务接待共12批次,108人次,其中有公务接待函接待共2批次,12人次。全年决算支出公务接待费1.7万元,较年初预算节约10.3万元,节约85.83%;较上年支出减少8.55万元,下降比为83.41%。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8年单位实有车辆2辆,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其中:
(1)公务车运行维护费
2018年的公务车运行维护费8.38万元,较年初预算节约1.62万元,节约16.2%;平均每台车的运行费用为4.18万元,较上年平均每台车运行维护费增加1.34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费
2018年无新增公务用车辆。
(3)2018年公务租车25次,金额1.03万元,其中到县外省内租车3次,金额0.25万元。
(四)基本支出——公用经费
2018年初批复预算的公用经费为146.89万元,全年决算公用经费支出为134.69万元,较年初预算节约12.2万元,节约占比8.30%,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相比上年公用经费决算金额126.65万元增加8.04万元,上升6.35%。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度各预算单位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价工作的通知》(绥财绩〔2019〕3号)文件,我单位成立了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2018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方案》,并依据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小组采取座谈等方式听取情况,检查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有关账目,收集整理支出相关资料,对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分析,形成评价结论。
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
2018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开拓创新,积极履行好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制保障等职能,为推进我县依法治县进程和创建“平安绥宁”发挥积极作用。荣获2017年“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继2012年、2015年荣获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之后再次获此殊荣,实现了此项荣誉三连冠;由我局主创的红岩镇石家村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长铺镇大公坪社区获得“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获得全省“三联调动解纠纷,防控风险促发展”专项调解活动先进集体;获得2017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县绩效考核先进单位、综治先进单位、县级文明单位、脱贫攻坚工作先进单位,2018年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综治考核中排第3名。根据我单位制定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自评分值表》评分,得分87分,财政支出绩效为“良”。主要绩效如下:
(一)公共法律服务。
1、法律援助工作:截止11月31日,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03件,办结90件。其中农民工维权案件19件、妇女维权案件36件、老年人维权案件11件、刑事案件9件,接待群众来访咨询254人次,来电咨询136人次。此外还积极配合、协调、推动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弱势群体反映的要求予以解决,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
2、2018年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620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20件,民事公证510件,涉外55件,涉港、澳、台35件;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我县全力推进公证制度改革,经过我局努力,我县公证处改革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三人,新体制下的公证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开展。
3、2018年我县各行政村与各行政事业单位均聘请了法律顾问,实现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一单位一法律顾问制度,每个执业律师均担任10个以上村委会(居)法律顾问,同时积极引导律师向非诉讼领域、公益性社会服务方面拓展业务。今年我县有4个律师事务所,22名注册律师,共代理民事案件261起,刑事辩护85起,行政诉讼13件,法律援助84件;共开展义务法律咨询200余次,解决矛盾纠纷50余件。
(二)法制宣传工作。一是继续抓好法治文化广场后期建设。在已修建的绿洲法治文化广场不断完善其功能、更新其内容,今年我局对一些损坏的宣传牌及破烂的标语进行了全面的修整,提升了整个法治文化广场的品味。二是抓好法治宣传网络传播建设。今年,我局开通“绥宁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随时宣传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法律咨询解答,既方便群众对法律问题的了解,又使群众接受法律的教育。三是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今年我局将黄桑大道、百里法制宣传长廊等人口密集的地方制作“扫黑除恶”宣传栏,悬挂“扫黑除恶”宣传横幅,张贴“扫黑除恶”宣传图片,制作“扫黑除恶”宣传手册,大力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浓厚氛围,将法治宣传内容紧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此外,还开展了法治宣传服务队下乡村、五月农村法制宣传月、法治宣传进校园、12.4国家宪法日等法治宣传活动。
(三)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和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司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头戏。2018年,共接收社区矫正服刑人员731人,解除568人,在管矫正对象161人,无脱管、漏管现象,管控率100%。重新犯罪率为零,帮教率100%;没有发生一起服刑人员在监管期间重新犯罪现象。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训诫谈话44人次;信息化定位监管78人,累计开展信息化核查255人次;办理请假外出16例,其中准假外出16例,期满销假16例;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病情复查报告6例。截止至11月底,全县共表扬奖励5人次;警告处罚10人次。共进行社会调查评估84起,向委托机关出具评估意见书84份,委托机关采信率达97%以上。
(四)人民调解工作。矛盾纠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为了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截止至11月底共排查了矛盾纠纷2723起,化解2663起,成功率达97.8%,疑难复杂纠纷185件,防止民转刑22件,防止群体性上访36起,防止群体性械斗8起。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社会大局的稳定和谐。
(五)扶贫工作。我局在金屋镇双飞村驻村帮扶,该村属远离县城的边远山区贫困村,我局专门派驻2名干部脱产蹲点扶贫,为该村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群众脱贫帮政策、帮措施,全局机关干部结对帮扶64户,实行定期走访和不定期走访结对帮扶户,全年定期走访4次,不定期走访8次以上,与贫困户沟通感情,寻找脱贫路径,制定脱贫计划,所帮结对贫困户异地搬迁6户,产业发展10户,解决就医就学就业等42户,政策兜底4户。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预算收支情况看,年初预算和部门决算存在偏差,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存在指标之间调剂使用的现象,预算编制、使用需要更加科学、及时。同时,内部控制制度还待进一步完善。
六、改进措施和有关建议
(一)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核。在费用报账支付时,按照预算规定的费用项目和用途进行资金使用审核、列报支付、财务核算,杜绝超支现象的发生。
(二) 在日常预算执行管理过程中,合理合规的使用资金,进一步加强预算支出的审核、跟踪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三)强化绩效管理考核,围绕绩效考核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股室及责任人,强化责任意思,使每位同志对自己的目标任务了然于胸,从而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考核目标中涉及到的每一项任务都落到实处。
绥宁县司法局
2019年5月8日
附件1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表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三级 指标 |
分值 |
评价标准 |
指标说明 |
得分 |
投入 |
10 |
预算配置 |
10 |
在职人员控制率 |
5 |
以100%为标准。在职人员控制率≦100%,计5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在职人员控制率=(在职人员数/编制数)×100%,在职人员数:部门(单位)实际在职人数,以财政厅确定的部门决算编制口径为准。 |
5 |
“三公经费”变动率 |
5 |
“三公经费”变动率≦0,计8分;“三公经费”>0,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8分,扣完为止。 |
“三公经费”变动率=[(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上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上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100% |
5 |
||||
过
程 |
60 |
预算执行 |
10 |
预算完成率 |
5 |
100%计满分,每低于5%扣2分,扣完为止。 |
预算完成率=(上年结转+年初预算+本年追加预算-年末结余)/(上年结转+年初预算+本年追加预算)×100%。 |
3 |
预算控制率 |
5 |
预算控制率=0,计5分;0-10%(含),计4分;10-20%(含),计3分;20-30%(含),计2分;大于30%不得分。 |
预算控制率=(本年追加预算/年初预算)×100%。 |
3 |
||||
预算管理 |
50 |
公用经费控制率 |
8 |
100%以下(含)计满分,每超出1%扣1分,扣完为止。 |
公用经费控制率=(实际支出公用经费总额/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总额)×100%。 |
8 |
||
“三公经费”控制率 |
7 |
100%以下(含)计满分,每超出1%扣1分,扣完为止。 |
“三公经费”控制率-(“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数)×100%。 |
7 |
||||
政府采购执行率 |
6 |
100%计满分,每超过(降低)5%扣2分。扣完为止。 |
政府采购执行率=(实际政府采购金额/政府采购预算数)×100% |
6 |
||||
预算管理 |
管理制度健全性 |
8 |
①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管理制度,2分; |
|
8 |
|||
资金使用合规性 |
16 |
①支出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②资金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③项目支出按规定经过评估论证;④支出符合部门预算批复的用途;⑤资金使用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
|
10 |
||||
预决算信息公开性 |
5 |
①按规定内容公开预决算信息,1分;②按规定时限公开预决算信息,1分;③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真实,1分;④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完整,1分;⑤基础数据信息和汇集信息资料准确,1分。 |
预决算信息是指与部门预算、执行、决算、监督、绩效等管理相关的信息。 |
5 |
||||
产出及效率 |
30 |
职责履行 |
8 |
重点工作实际完成率 |
8 |
根据绩效办2016年对各部门为民办实事和部门重点工程与重点工作考核分数折算。 |
|
8 |
履职 效益 |
10 |
经济 效益 |
10 |
此两项指标为设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时必须考虑的共性要素,可根据部门实际情况有选择的进行设置,并将其细化为相应的个性化指标。 |
10 |
|||
社会 效益 |
|
|||||||
12 |
行政效能 |
6 |
促进部门改进文风会风,加强经费及资产管理,推动网上办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效果较好的计6分;一般3分;无效果或者效果不明显0分。 |
根据部门自评材料评定。 |
3 |
|||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 |
6 |
90%(含)以上计6分; |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部门(单位)履行职责而影响到的部门、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社会调查的方式。 |
6 |
附件2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填报单位:绥宁县司法局
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
编制数 |
2018年实际在职人数 |
控制率 |
|||
59 |
51 |
86.44% |
||||
经费控制情况 |
2017年决算数 |
2018年预算数 |
2018年决算数 |
|||
三公经费 |
15.95 |
22 |
10.08 |
|||
1、公务用车购置和维护经费 |
5.7 |
10 |
8.38 |
|||
其中:公车购置 |
0 |
0 |
0 |
|||
公车运行维护 |
5.7 |
10 |
8.38 |
|||
2、出国经费 |
0 |
0 |
0 |
|||
3、公务接待 |
10.25 |
12 |
1.7 |
|||
项目支出: |
92 |
168 |
131.84 |
|||
1、办案(业务)经费 |
42 |
111 |
74.84 |
|||
2、装备经费 |
50 |
57 |
57 |
|||
…… |
|
|
|
|||
公用经费 |
126.65 |
|
134.69 |
|||
其中:办公经费 |
8.39 |
|
24.05 |
|||
水费 |
0.23 |
|
0.43 |
|||
电费 |
2.23 |
|
2.25 |
|||
差旅费 |
10.64 |
|
2.13 |
|||
会议费 |
1.6 |
|
0.68 |
|||
劳务费 |
24.15 |
|
3.79 |
|||
委托业务费 |
22.53 |
|
9.5 |
|||
|
|
|
|
|||
政府采购金额 |
—— |
|
|
|||
部门整体支出预算调整 |
—— |
|
|
|||
|
|
|
|
|
|
|
厉行节约保障措施 |
有 |
|||||
说明:“项目支出”需要填报除专项资金和基本支出以外的所有项目情况,包括业务工作项目、运行维护项目等;“公用经费”填报基本支出中的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