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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实做好2019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自我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各预算单位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绥财绩〔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我单位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
1、职能职责。我局属政府组成局,是政法机关重要组成部分,履行国家赋予的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管理、公证等职能。
2、组织架构、人员编制。根据“三定方案”,我局机关设办公室(装备财务保障股)、政工室、普法与依法治理股、社区矫正管理股、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股(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管理与法律事务服务股、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股(人民陪审员和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管理股(绥宁县律师行业党建办公室)8个股室,派驻乡镇17个司法所,2个二级机构:绥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绥宁县公证处。全局共有人员编制数57名,截止2019年12月31日,实有52人。离退休人员13人,其中退休人员13人。
3、资金支出管理。我局对各项经费进行统一管理核算,并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及基层司法所工作目标要求,健全完善了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制定了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严格落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认真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切实加强财务支出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每一笔经费开支在核定的支出限额和范围内实行据实凭票报账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进行严格监督检查,无截留、贪污、挪用现象,确保了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4、年度重点工作。一是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点,整合了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教育等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实现了“一窗办多事”,扩大了法律援助服务范围,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全县经济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可靠的法律保障;二是人民调解工作:围绕“枫桥经验”本土化要求,积极发挥了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并以基层基础为重点,建设了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广泛开展了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全力使得各类不稳定因素被化解,有效防治了矛盾激化;三是矫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了各项监管制度,并强化了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衔接配合,促使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四是法治宣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调动了各普法成员单位的积极性,深化送法下乡活动,大力开展《宪法》、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精神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了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农民工的遵法守法用法意识。
(二)部门整体支出情况
1、年度预算资金收支结余:
2019年收入预算970.7万元,其中:上年结转126.94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08.76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中央及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收入135万元。
2019年支出预算总计970.7万元,其中:上年结转126.94万元,基本支出708.76万元(工资福利支出495.0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41.7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7.99万元)。项目支出(中央及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35万元。
2、年度财政拨款决算收支情况:
2019年基本支出拨款收入873.99万元,项目支出拨款收入128.21万元,其他资金收入0万元,全年经费总收入1002.2万元。
2019年决算总支出966.3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38.11万元,项目支出128.21万元,其他资金支出0万元。工资福利支出638.63万元,商品服务支出177.0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4.43万元,资本性支出(包括社区矫正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司法所配置电脑、业务用房土方工程款等)86.22万元。
二、部门整体支出管理及使用情况
2019年我局对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对1万元以上的支出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时在财务开支把关方面认真执行相关文件并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加强各项开支管理。重点保障机关运转及重点工作的需要,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用于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2019年年初预算批复的基本支出为708.76万元,年中追加9万元(占年初预算批复数1.27%),上年指标结转126.94万元,本年收回及核减指标0万元,全年财政拨款收入为844.7万元。全年财政拨款支出为838.11万元,本年财政拨款收支差额6.59万元。2019年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126.94万元,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35.88万元,主要是公务招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等科目,我局大力推行厉行节约,三公经费大幅度减少。
2019年决算基本支出838.1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38.6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77.0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4.43万元。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指标对比,基本支出差异增长227.3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差异增长179.5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差异增长33.3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差异增长56.44万元,主要是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等科目。工资福利支出增长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发放了全年绩效奖金、信访津贴、住房公积金、综治先进奖、13月奖励工资、纪检联络员津贴及2018绩效奖金;商品和服务支出差异增长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机构改革搬进新办公楼需要购买办公用品、用具等,以备达到办公的必要条件;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等的发放。
(二)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是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业务工作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办案(业务经费)和装备经费。
2019年年初预算批复的项目支出为135万元,年中追加0万元(占年初预算批复的0%),上年指标结转0万元,本年收回及核减指标0万元,全年财政拨款收入为135万元。全年财政拨款支出为128.21万元,本年财政拨款收支差额6.79万元。2019年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0万元,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0万元。
2019年决算项目支出为128.21万元,其中:办案(业务经费)支出74.21万元、装备经费支出54万元。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指标(办案业务费81万元,装备经费54万元)对比,项目支出差异6.79万元,其中办案(业务经费)支出差异6.79万元,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第四季度补贴有关支出审批手续尚未办好无法支付。装备经费差异0万元, 按预算执行完毕,执行情况好。
(三)“三公”经费情况
全年决算支出“三公”经费12.1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3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74万元。较上年决算支出增加2.05万元,上升20.33%;较年初预算节约4.61万元,节约比为32.61%,完成年初预算的67.39%。具体情况列表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年末决算数 |
金额差异 |
超支节约比率 |
公务接待费 |
9 |
4.39 |
4.61 |
51.22%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
9 |
7.74 |
1.26 |
14% |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9 |
7.74 |
1.26 |
14% |
公务车购置费 |
0 |
0 |
0 |
0 |
合计 |
18 |
12.13 |
5.87 |
32.6% |
1、公务接待费
全年国内公务接待共78批次,390人次,其中有公务接待函接待共66批次,300人次。全年决算支出公务接待费4.39万元,较年初预算节约4.61万元,节约51.22%;较上年支出增加2.69万元,上升比为22.41%。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9年单位实有车辆2辆,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其中:
(1)公务车运行维护费
2019年的公务车运行维护费7.74万元,较年初预算节约1.26万元,节约14%;平均每台车的运行费用为3.87万元,较上年平均每台车运行维护费减少0.31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费
2019年无新增公务用车辆。
(3)2019年公务租车2次,金额0.19万元,其中到县外省内租车0次,金额0万元。
(四)基本支出——公用经费
2019年初批复预算的公用经费为143.72万元,全年决算公用经费支出为134.04万元,较年初预算节约9.68万元,节约占比6.74%,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相比上年公用经费决算金额146.89万元减少3.17万元,下降2.15%。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度各预算单位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价工作的通知》(绥财绩〔2020〕2号)文件,我单位成立了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2019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方案》,并依据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小组采取座谈等方式听取情况,检查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有关账目,收集整理支出相关资料,对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分析,形成评价结论。
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
2019年,我局在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在县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思路创新、方法创新、载体创新、内容创新。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作为工作着力点,振奋精神、笃定实干,不断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主要绩效如下:
(一)公共法律服务。
1、法律援助工作: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1件,已办结72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1560余人,为2名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挽回经济损失4.5万元。此外还开通绿色通道,对“农民工、患有重大疾病的群体、建档立卡贫困户”等情形免于经济状况审查,扩大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同时,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监督,力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再上新台阶。
2、2019年公证处共办理公证案件428件,接待当事人各类咨询220余人次,参与全县拆迁工作20次,清点工作5次,现场参与分房公证3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全县经济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3、2019年全县4个律所23名律师派驻到村居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实现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今年以来,村(社区)法律顾问累计开展法律专题讲座35场次,代书法律文书17件,提升了村民法治意识,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
(二)法治宣传工作。围绕社会热点,充分调动各普法成员单位的积极性,与县公安局、市监局、人社局、环境保护局绥宁分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开展相关主题日法律宣传6场次。二是大力开展《宪法》、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精神等宣传活动,加强重点人员学法工作。抓住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农民工等“关键少数”,以宣传《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组织全县的7145名干部参加干部学法用法考试,参考率100%、合格率99.85%。在绥宁一中、水口乡学校等开展“法律进校园”知识讲座6场,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宣传品400余份,进一步提升青少年遵法学法用法意识。三是深化送法下乡活动。结合开展全国全省民主示范村(社区)复核工作,组织司法局法治宣传流动服务队利用春节前后与赶集日等特殊时期,在武阳镇、瓦屋镇、在市乡等乡镇开展扫黑除恶专题斗争、四城同创、返乡农民工等主题宣传活动18次;利用村民法制学校平台,共开展与农民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讲座260余场,受教育面达4000人次。
(三)社区矫正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制度。严格执行日常报告、请销假管理、居住地变更、考核惩罚(分级管理制度)等制度,强化部门衔接配合。协助公安局对提请收监的2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收监执行;委托调查评估100起,县法院对我局的调查评估意见采纳率99%以上,邵阳市检察院及绥宁检察院开展专项监督检查4次。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推广使用电子腕带,强化实时动态监控,筑牢“电子围墙”,目前已实现对12名重点人员电子全覆盖佩戴。县矫正中心与各司法所均配备高拍仪、电子签到、手机定位APP等电子设备,目前已建成家属与监狱服刑人员的远程会见系统。
(四)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枫桥经验”本土化要求,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以基层基础为重点,广泛开展了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全力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一是加强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的建设。在全县6个专业行业性调委会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旅游纠纷、物流纠纷纠纷调委会。截止目前,共成功调解18件,法律咨询150余人次。二是推进“枫桥经验”本土化。以“流动调解庭”和“固定调解庭”为抓手,充分发挥调解网络作用,将矛盾化解工作“关口前移”,做到矛盾“早排查、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两庭”已成功化解3件纠纷,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15余万元,解答群众咨询80余人次。三是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行动。加强与检察院、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问题联治、纠纷联调、平安联创的工作机制。截止目前,各级各类调委会共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917次,调解矛盾纠纷2104件,调解成功2044件,调解率100%,调处成功率达97%以上,没有1起矛盾纠纷激化。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预算收支情况看,年初预算和部门决算存在偏差,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存在指标之间调剂使用的现象,预算编制、使用需要更加科学、及时。同时,内部控制制度还待进一步完善。
六、改进措施和有关建议
(一)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核。在费用报账支付时,按照预算规定的费用项目和用途进行资金使用审核、列报支付、财务核算,杜绝超支现象的发生。
(二) 在日常预算执行管理过程中,合理合规的使用资金,进一步加强预算支出的审核、跟踪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三)强化绩效管理考核,围绕绩效考核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股室及责任人,强化责任意识,使每位同志对自己的目标任务了然于胸,从而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考核目标中涉及到的每一项任务都落到实处。
绥宁县司法局
2020年4月30日
附件2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表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三级 指标 |
分值 |
评价标准 |
指标说明 |
得分 |
投入 |
10 |
预算配置 |
10 |
在职人员控制率 |
5 |
以100%为标准。在职人员控制率≦100%,计5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在职人员控制率=(在职人员数/编制数)×100%,在职人员数:部门(单位)实际在职人数,以财政厅确定的部门决算编制口径为准。 |
5 |
“三公经费”变动率 |
5 |
“三公经费”变动率≦0,计8分;“三公经费”>0,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8分,扣完为止。 |
“三公经费”变动率=[(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上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上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100% |
5 |
||||
过 程 |
60 |
预算执行 |
10 |
预算完成率 |
5 |
100%计满分,每低于5%扣2分,扣完为止。 |
预算完成率=(上年结转+年初预算+本年追加预算-年末结余)/(上年结转+年初预算+本年追加预算)×100%。 |
3 |
预算控制率 |
5 |
预算控制率=0,计5分;0-10%(含),计4分;10-20%(含),计3分;20-30%(含),计2分;大于30%不得分。 |
预算控制率=(本年追加预算/年初预算)×100%。 |
3 |
||||
预算管理 |
50 |
公用经费控制率 |
8 |
100%以下(含)计满分,每超出1%扣1分,扣完为止。 |
公用经费控制率=(实际支出公用经费总额/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总额)×100%。 |
8 |
||
“三公经费”控制率 |
7 |
100%以下(含)计满分,每超出1%扣1分,扣完为止。 |
“三公经费”控制率-(“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数)×100%。 |
7 |
||||
政府采购执行率 |
6 |
100%计满分,每超过(降低)5%扣2分。扣完为止。 |
政府采购执行率=(实际政府采购金额/政府采购预算数)×100% |
6 |
||||
预算管理 |
管理制度健全性 |
8 |
①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管理制度,2分; |
|
8 |
|||
资金使用合规性 |
16 |
①支出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②资金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③项目支出按规定经过评估论证;④支出符合部门预算批复的用途;⑤资金使用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
|
11 |
||||
预决算信息公开性 |
5 |
①按规定内容公开预决算信息,1分;②按规定时限公开预决算信息,1分;③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真实,1分;④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完整,1分;⑤基础数据信息和汇集信息资料准确,1分。 |
预决算信息是指与部门预算、执行、决算、监督、绩效等管理相关的信息。 |
5 |
||||
产出及效率 |
30 |
职责履行 |
8 |
重点工作实际完成率 |
8 |
根据绩效办2016年对各部门为民办实事和部门重点工程与重点工作考核分数折算。 |
|
8 |
履职 效益 |
10 |
经济 效益 |
10 |
此两项指标为设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时必须考虑的共性要素,可根据部门实际情况有选择的进行设置,并将其细化为相应的个性化指标。 |
10 |
|||
社会 效益 |
|
|||||||
12 |
行政效能 |
6 |
促进部门改进文风会风,加强经费及资产管理,推动网上办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效果较好的计6分;一般3分;无效果或者效果不明显0分。 |
根据部门自评材料评定。 |
3 |
|||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 |
6 |
90%(含)以上计6分; |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部门(单位)履行职责而影响到的部门、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社会调查的方式。 |
6 |
附件3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填报单位:绥宁县司法局
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
编制数 |
2019年实际在职人数 |
控制率 |
|||
57 |
52 |
100% |
||||
经费控制情况 |
2018年决算数 |
2019年预算数 |
2019年决算数 |
|||
三公经费 |
10.08 |
18 |
12.13 |
|||
1、公务用车购置和维护经费 |
8.38 |
9 |
7.74 |
|||
其中:公车购置 |
0 |
0 |
0 |
|||
公车运行维护 |
8.38 |
9 |
7.74 |
|||
2、出国经费 |
0 |
0 |
0 |
|||
3、公务接待 |
1.7 |
9 |
4.39 |
|||
项目支出: |
131.84 |
135 |
128.21 |
|||
1、办案(业务)经费 |
74.84 |
81 |
74.21 |
|||
2、装备经费 |
57 |
54 |
54 |
|||
…… |
|
|
|
|||
公用经费 |
134.69 |
|
48.05 |
|||
其中:办公经费 |
24.05 |
|
8.77 |
|||
水费 |
0.43 |
|
3.01 |
|||
电费 |
2.25 |
|
2.53 |
|||
差旅费 |
2.13 |
|
16.6 |
|||
会议费 |
0.68 |
|
0.71 |
|||
劳务费 |
3.79 |
|
16.43 |
|||
委托业务费 |
9.5 |
|
0 |
|||
|
|
|
|
|||
政府采购金额 |
—— |
|
|
|||
部门整体支出预算调整 |
—— |
|
|
|||
|
|
|
|
|
|
|
厉行节约保障措施 |
有 |
说明:“项目支出”需要填报除专项资金和基本支出以外的所有项目情况,包括业务工作项目、运行维护项目等;“公用经费”填报基本支出中的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