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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统计普法工作,广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统计普法对象。统计普法对象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统计工作负责人,统计局、乡镇及园区统计工作人员,全县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
二、创新普法宣传形式。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发送宣传短信、利用电子广告屏滚动播放普法内容和开展党组中心组学习等方式,多层次开展统计普法宣传。
三、大力加强部门协作。局办公室、法规股要积极与司法部门沟通,争取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规纳入全县普法规划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规划;与县委党校、行政学院联系,在党校培训主体班次上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意见》《办法》《规定》列入课表,组织专题授课。
四、围绕统计业务做好普法宣传。要以推进规范统一、改革创新、公开透明为主线,着力促进普法工作与统计业务工作的紧密结合,努力提升普法效果。局各专业人员要把统计普法渗透到统计报表布置、统计业务培训、统计资料发布、统计咨询服务及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大型普查动员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普及统计法律知识。
五、把握时机开展重大普法活动。县、乡两级统计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统计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统计法律法规的颁布日、修订日、实施日等特殊时机,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月等重要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
六、加强监督检查。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重要任务,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加强对本局全体干部职工法治宣传教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普法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