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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统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主体责任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在全县的执行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指导、监督乡(镇)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收入、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牵头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邮电、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重大国情国力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县投入产出调查;组织实施全县有关社会经济调查。
(五)对国民经济运行、社会事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方面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及时、准确、全面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统计报表资料,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搜集、整理、并向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全县统计资料,并进行横向对比分析。
(六)建立健全全县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督和评估制度,统一管理全县统计报表及审定公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整理编印《绥宁统计年鉴》;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统计资料;按月编发绥宁统计月报。
(七)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指导乡(镇)、部门和企业统计业务;监督管理县社会经济调查队;强化全县基层统计队伍专业技能培训。
(八)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数据库,逐步实现统计资料搜集、统计数据处理、统计信息的传输及统计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和全县统计资源共享制度。
(九)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体系,抓好党组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