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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统发〔2021〕10号
中共绥宁县统计局党组
关于印发《局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社会经济调查队:
现将《局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宁县统计局党组
2021年10月22日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促进局党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现就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局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局党组的领导,坚决反对和防止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二)坚持依法依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道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道循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局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确保决策于法有据、有章可循,确保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依规进行。
(三)坚持科学民主。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鼓励讲真话、讲实话,充分发表意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增强局党组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广泛调研,充分论证,认真讨论,确保决策符合我县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四)坚持高效运行。强化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完善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要善于观大势、抓大事、管全局,一抓到底,狼抓落实。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
二、事项范围
局党组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统计事业改革发展等重大同题,讨论和决定党
支部、所属调查队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全局宣传思想工作、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统一战
线工作、综治信访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4、局属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5、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事项;
6、涉及较大群体的重大规章制度出台;
7、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安排部署、重要案件的处理;
8、打好三大攻坚战有关重大事项;
9、其他在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县委、县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
2、县级(含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
人的决定或提名;
3、以局党组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4、其他重要的干部人事工作。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重点统计调查工作计划及其调整方案;
2、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和招标方式;
3、重大统计业务会议、培训;
4、班子成员或干部提请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及其调整、年度财政决算;
2、年度增拨资金、其他资金使用原则与方向及其调整;
3、班子成员或干部提请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程序
局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合理公正。
1、“三重一大”事项由局党组书记决定是否提交党组会议集体研究。
2、局党组会议讨论“三重一大”议题前,分管领导应事先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先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酝酿讨论,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按照有关规定需向县委县政府等上级机关请示的,应事先请示。前述工作中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应当向上级报告。
3、局党组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党组书记可先与党组成员或班子成员酝酸,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局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一般应视情况提交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村料(除案件、人事任免等涉密材料外)一般应在局党组会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酝酿和准备。出席会议人员应阅读有关村料,作好发言准备。
5、“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局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参加人数应符合有关规定。
6、局党组会由书记主持,也可委托相关领导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专业负责人介绍议题形成及主要内容,分管领导应就相关议题在党组会上明确表达个人意见,有多个方案供选择的,应明确表达个人倾向性意见,在讨论酝酿过程中与个人意见不致的意见也应一并说明。参会局党组会组成人员应分别发表意见,同意其他党组成员意见的,应明确表明,有不同意见的,应该明确提出,并陈述理由。会议主持人要鼓励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合理采纳有效意见,实行末位表态。列席人员也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7、局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党组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但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局党组会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分歧较大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特殊情况下,可以就争论事项书面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8、局党组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原原本本记录会议表决方式、党组成员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局党组书记事后要及时向其他党组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承。
9、“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决策后,所有党组成员要坚决执行,由分管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重要进展情况及时向局党组和党组书记报告。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书记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
10、党组成员对集体决策没有采纳个人意见的,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个人意见,不得会外议论评论
他人意见,不得拒不执行或被动应付。
11、党组成员在执行集体决策中认为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向党组书记提出建议,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提交党组会复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征求党组书记同意,并在事后及时向觉组报告。
12、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组织实施人员应将决策落实情况以及自身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适时向党组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协调调度,及时妥善处理,确保“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圆满完成。分管领导对于自身权限范围无法解决的重大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局党组会或党组书记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和困难的具体方案,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提交党组会研究。
13、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定期分析“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党组书记和党组会报告。
14、局党组会讨论干部选拔任用有关问题适用有关专项规定。
四、附则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2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