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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瓦屋塘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瓦屋塘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18-00027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瓦屋塘镇
发文日期: 2018-10-3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10-31 有效期:

瓦发〔2018〕47号

中共瓦屋塘镇委员会   瓦屋塘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瓦屋塘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瓦屋塘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中共瓦屋塘镇委员会

瓦屋塘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2日

瓦屋塘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 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推动各种现代生产要素向农业积聚,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

 (二) 基本原则

1.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2.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3.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4.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 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5.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三农”工作在全党工作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 改革目标。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发展集体成员边界清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明晰的新型集体经济。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管好用好盘活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四) 改革范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范围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界限。改革一般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经民主协商同意,也可以片区、自然村为单位进行改革;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完整,产权归属清晰且群众有要求的,可以组为单位进行改革; 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以镇为单位进行改革。改革的资产范围是本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包括已经实行村改居的城镇社区。

 (五) 分类改革。各村(社区)普遍要做好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强化资产管理、发展集体经济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集体资产类型和存量,可选择不同的改革方式。对资源性资产,重点是全面推进各类资源性资产的确权登记领证,探索盘活农村资源的有效途径,积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对经营性资产,特别开发区村和经济发达村,重点是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将共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和收益权落实到位,在此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统一运行管护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

 (六) 进度安排。从2018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力争用1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成员受益的多种模式。2018年8月份各村要制定好工作方案,选择1个有净资产且经营性资产较大的村和有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村作为试点村,着手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启动试点,9月底完成清产核资等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一是明确工作程序。清产核资由镇组织实施,以村为单位开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以村为单位开展,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以镇为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应遵循制定工作方案、清理核实资产、进行权属界定、开展价值评估、公开公示结果、核销调整账务、归档整理造册、审核上报备案、建立健全台账等基本程序。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各村要以村为单位组建由驻村干部、报账员、党员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实物盘点、价值评估等相应工作。对集体资产存量较大的村(组),农民群众有要求且确有必要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过程应由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人员全程参加,评估结果要出具群众认可、各方签字的评估报告。三是细化清查内容。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在摸清农村集体三类资产整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账表、账实相符。四是核实资产价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经估价或价值重估后,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存量,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要清查负债,对于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债、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对于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清查负债时,要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严防虚假债务发生。五是规范处置资产。对清查出的应入账但未登记入账的资产,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对有账无物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资产,经核对公示后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程序租赁转让的资产,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督促当事人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镇纪委、镇党政办、镇农综站、瓦屋学校、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国土所、镇水务站、镇林业站、镇司法所、镇计育办、瓦屋医院、农商行瓦屋支行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负责落实。)

2.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严格按照产权归属,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按层级分别确权到相应的组级、村(社区)级、镇级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社区)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社区)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社区)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社区)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瓦屋学校、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国土所、镇水务站、镇林业站、瓦屋医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负责落实。)

3.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成立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落实办公场地、工作经费。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后,镇政府要及时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社区),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镇农综站、镇党政办、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司法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负责落实。)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确认成员身份应坚持有法依法,有政策按政策,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由成员民主协商解决。一般应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采取原始取得、依法取得、申请取得等方式,经过“收集意见、调查核实、酝酿讨论、会议议决、公开公示”的民主程序形成决定,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公开、民主、全面、准确。成员身份确认要注意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镇农业综合、镇派出所、镇妇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负责落实。)

(三)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健全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一是折股量化。经清查核实、价值评估并由全体成员确认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总额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数额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折股量化到人的方式,可以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的价值总额落实到人,也可以不对集体经营性资产以价值形态体现,仅明确每位股东将来参与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份额。二是股权设置。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量化到成员个人的股份)为主,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等情况,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是否设置集体股(由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股份)及所占比例和股权管理办法。对于股权量化方式、配置比例等重大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民主决定,张榜公示。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让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本方向探索股权设置方式和运行机制。三是股权管理。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原则上坚持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静态管理。由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向股东发放县政府农业农村(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的股权证书,记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在股权静态管理模式下,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只能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赎回。深入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逐步探索建立股权有偿退出机制,研究和制定集体资产股权继承办法。加快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名册和管理台账,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农经)工作部门备案。四是组织机构。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相关管理办法。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可与村(社区)支“两委”同时换届,可连选连任。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重大事项须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理事会、监事会由股东(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是法人代表,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五是收益分配。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收益分配范围和顺序,确定收益分配及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比例,按其成员拥有股份的权重进行分配,实行同股同利。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年度收益较少,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当年可不分配,收益结转下年。已设置集体股份的原则上不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镇农业综合服务站、镇党政办、绥宁农商行瓦屋支行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负责落实。)

(四)积极推进集体资源性资产股份合作

一是加快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应确尽确、能确尽确原则,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水利设施所有权等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进程和信息化管理工作,为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奠定产权基础。二是引导稳步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积极引导农户把承包土地、林地、草地的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入股现代农业园区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获取保底收益和按股分红。对中心村建设复垦出的耕地以及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中新增的耕地,可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办法,实行统一经营或入股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规模经营。开展对外合作的,必须对集体资产依法进行评估,防止任意作价。三是积极开展集体未承包到户资源股份合作。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机动地、“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采取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资源开发、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村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力度,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四是鼓励发展旅游资源股份合作。支持景区附近、历史文化名村等有旅游资源的村,以旅游资源经营权等入股成立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发展休闲、度假、文化、观光等产业,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益。(镇农业综合服务站、镇党政办、镇扶贫办、镇国土所、镇水务站、镇林业站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负责落实。)

(五)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1.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镇各村(社区)都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组集体所有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设立组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设立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属于镇集体所有的,设立镇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综合考虑并村前各村的资产状况等因素,可以并村前的村为单位设立,也可以并村后的村为单位设立。以并村后新设立的建制村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坚持农民享受的政策不变,农村山林、土地及其附着物、水利、资源等权属不变,农业经济利益关系不变“三个不变”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工商部门做好证照登记发放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要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条件的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各自设账,独立核算。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措施。(镇农业综合服务站、镇民政办、镇党政办、绥宁农商行瓦屋支行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负责落实。)

2.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有序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性资产,增强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后,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实现保值增值,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国家投资、企业支持和扶贫等渠道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公益的非经营性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保持非经营性资产的完整和使用服务价值。要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资产管理和独立市场经济主体,要按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资产管理和运营,可通过独立经营、承包、租赁、参股、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展各项经济活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以及旅游、商贸流通与市场管理等服务,大力发展农村服务型经济。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各部门要依法依规从市场准入、资金支持、财政奖补、土地使用、人才引进、金融保险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镇农业综合服务站、镇财政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镇国土所、镇水务站、镇林业站、镇扶贫办、绥宁农商行瓦屋支行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负责落实。)

3.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林地保护等级。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并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集体土地,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须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有效办法。(镇农业综合服务站、镇国土所、镇司法所、镇林业站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负责落实。)

4.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要在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方向前提下,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工作。(镇农业综合服务站、镇林业站、镇水务站、镇国土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负责落实。)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2018年8月)

一是成立瓦屋塘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协调、政策指导、综合管理、督促检查。二是制定方案。镇村三级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任务分解到每一个阶段,责任明确到部门到具体的人。三是动员培训。召开镇、村(社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动员培训会,加强队伍培训,实行镇、村二级联动,逐级开展人员培训。镇政府要编写通俗易懂的培训资料,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培养一批熟悉政策、业务能力强的骨干力量,确保改革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四是宣传发动。要开展形式多样范围广泛的宣传动员,让群众明白改革的目的、意义、方式和政策,形成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调动基层干部及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组织实施(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

1.2018年8月―2018年9月30日,完成清产核资。

2.2019年1月―2019年6月,完成成员身份确认。

3.2019年7月―2019年12月,完成股权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组织机构、股权登记、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等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

4.2020年1月―2020年8月,完成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交易等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改革。

(三)验收总结(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

1.完善提高。改革工作完成后,镇村(社区)要及时对改革工作进行自评及总结,对照上级的要求,查漏补缺、总结提高。股改村要对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人口调查登记表、实施方案、股东清册等重要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后报镇和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验收总结。改革工作完成后,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村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认真做好总结验收准备工作,提交总结报告,迎接上级的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村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支部书记负总责,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组织实施,全面负责本村(社区)集体产权改革工作。镇集体产权改革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人员由财政所、农综站、国土所、林业站等站所工作人员组成,明确一名专干,分片指导各村业务,驻村干部要具体负责各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改革工作的落实。各村要挑选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专职负责。

(二)强化工作机制。建立由“镇级领导牵头,镇统一组织实施,村组(社区)负责具体操作,部门协调配合,镇产权办加强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的工作机制。镇党委书记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镇长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改革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要落实好工作经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镇财政据实保障。要建立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一月一调度的督查总结评估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专项听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并不定期对重点、难点工作进行现场调度;镇产权办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工作进展情况,编发农村产权改革信息,及时传达县领导对改革工作要求,交流各部门和乡镇的工作经验,反映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动态;乡镇每月末书面向县产权办报送进度情况,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随时报告。要严格实行考核,对工作推动不力,进展不快,维稳不力,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约谈党政主要领导,问责相关人员。

(三)广泛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通过手册、公告、信件、标语、新媒体等形式,让农民群众明白改革的目的、意义、方式,使他们了解改革、拥护改革、参与改革。要加大基层业务人员培训力度,按照“省培训到县、市培训到乡镇、县培训到村”的要求,通过集中授课、观摩交流、专题讲座等方式,提高党政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具体操作能力,培养一批熟悉政策、业务能力强的骨干力量。要加快建立镇村两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辅导员队伍,深入基层,宣传指导改革工作。镇、村要指定专人负责政策解读和业务咨询。要积极借鉴外地经验,总结推广本地典型,发挥样板示范作用。要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加强农村集体经济人才培养力度。

(四)落实政策支持。要强化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财政保障,县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财政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支持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财政投资、融资贷款等方面,继续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鼓励金融机构将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并提供信贷支持。加强农村金融担保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集体资产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开展生产设施、集体股权抵押贷款。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允许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搞开发经营。

(五)严肃工作纪律。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避免和防止工作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因在改革过程中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和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工作职责,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和损坏集体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确保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全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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