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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21-2035)》(征求意见稿)
文件名称: 《绥宁县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21-2035)》(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4305270003/2021-00445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规划计划 公开责任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1-05-2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05-25 有效期: 永久

《绥宁县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21-2035)》(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建设水平,创建宜居、宜业环境,为城市建设、绿化工作规划行政审批提供可操作依据,落实绥宁县绿地系统规划要求。我县组织完成了《绥宁县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21-2035)》,现依规对规划方案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现将《绥宁县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21-2035)》(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时间: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10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反馈至县创园办(电子邮箱:75464556@qq.com

                                                           绥宁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指控部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绥宁县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21-2035)》(征求意见稿)

项目名称:绥宁县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21-2035)

项目地点:绥宁县

规划类型:专项规划

一、规划目的

围绕绥宁建设“省级文明县城、省级卫生县城、省级园林县城、省级森林城市”的目标,以生态文明建设作引导,按照湖南省园林县城及森林城市指标要求,结合绥宁城市绿化实际,在规划期内构建绿地分布合理、生态环境优良、可持续发展的 “山、水、城”相融合,独具苗侗特色的生态宜居城市。

二、规划期限、范围与规模

本次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对接在编的《绥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规划期限,规划基准年为2020,规划期限为 :2021—2035年。

本次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为绥宁县中心城区。绥宁县中心城区北起神滩公园、南到枫香曾子口村;西邻西外环线,东至大沙湾村,规划区总面积为61.9 km2,现状建成区建设用地面积6.03平方公里。

本次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与正在编制的《绥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相衔接,至2035年规划城镇人口规模:10万人。至2035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9.59平方公里,其中公园绿地215.70公顷,人均公园绿地21.57平方米;

三、规划指标

规划至2035年: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9.59平方公里,其中公园绿地达到215.70公顷,人均公园绿地达到21.5平方米;城市绿地率大于41.5%,绿化覆盖率大于45%。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布局

城区绿地布局依托城市山水空间构架,强化滨河绿化空间,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建设标准;综合考虑绿地布局的均衡性和系统性,进一步缩小旧城和新区之间的差距,共同提高绿化水平;相对集中大型绿地,配套完善各级公园体系,特别注重社区公园、街头绿地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生活环境;通过各类绿地的合理安排,形成主城区点、线、面相结合、层次分明、布局合理的绿地系统分布格局。

五、县城绿地分类规划

县城绿地系统是指由包括公共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以及其它绿地在内的城市各项绿地所构成的一个绿色开敞空间网络。县城绿地系统建设的核心是合理布局各类公共绿地,提供和建设各级别的公园,以方便居民日常和节假日利用,满足居民在绿地中开展游览、休闲、运动、娱乐、保健、学习,这既是县城景观特色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有机组合部分,也是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

1.规划公园绿地总面积为215.70公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21.57平方米。

2.规划新增城市交通性干道防护绿地、城市卫生防护绿地、变电站、高压走廊防护绿地三种类型,使绥宁县的各类防护绿地形成完善的体系。至2035年规划防护绿地24处,规划防护绿地总面积41.71公顷。

3.2035年规划11处广场,广场用地总面积为3.19公顷,规划广场用地的绿地率应大于35%。

4.根据本规划对各类城市建设用地提出控制性绿地率要求和县城现状附属绿地偏少的情况,至2035年规划附属绿地140.14公顷。

5.根据绥宁县中心城区周边自然环境的特点,结合绿地的使用功能,规划区域绿地117.57公顷。

六、其它专项规划

树种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古树名木保护、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海绵城市建设、防灾避险绿地规划、城市绿道规划。









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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