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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2017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文件名称: 住建局2017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索引号: 4305270003/2018-00112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财政预算绩效管理 公开责任部门: 县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18-12-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12-05 有效期:

绥宁县住建局2017年度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

  1、职能职责

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并指导实施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改革方案;编制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基金;指导、监督各专项经费的使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查处,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县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建设;管理城乡建设档案;指导监督建设市场、建筑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和初步设计审批、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建设队伍资质管理;负责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初审的申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申报、行业管理及工程造价等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对进、出本县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审验申报和出县建筑队伍管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民用建筑新材料推广和节能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和综合管理、市政公用设施、人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项目设计方案审查与工程的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管理城市公用事业;组织、管理、监督城市燃气工作;负责市政、自来水、园林绿化等施工企业单位的资质审查与报批;负责城市雕塑、城市路灯设施建设与管理;指导、协调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占用与开破的审批,负责城镇管线布设、预埋的审批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小城镇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承办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建设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建设职工执业和职业资格管理等工作;研究制定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和职工队伍继续教育工作。

2、组织架构,人员编制:县住建局编制 27人,在编工作人员30人,设有4个股室(办公室、业务股、村镇股、城建股。下辖建筑设计院、建管站、质监站、招标办、公用事业管理站、自来水公司、绿化站等二级机构 。

3、资金支出管理:①、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制度;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安排支出比例;③、分清经费渠道,划清资金界限;④、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节约各种费用支出。

  4、年度重点工作为:①、全面完成脱贫攻坚危房改造任务;②、积极推进县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③、做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和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工作;④、指导全县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建设工作,指导和协调乡镇小城镇开发建设工作,负责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协调农村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工作;⑤、指导乡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部门整体支出情况

  1、年度预算资金收支结余41万元

2、年度财政拨款决算支出情况:基本支出是421万元,项目支出是8908万元。

 二、部门整体支出管理及使用情况

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及完善情况:1、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2、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有章可依、照章办事,是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管理的重要环节。3、各项支出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4、厉行节约,加强经费开支的计划性,优化支出结构。5、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强化经费开支的日常管理。6、加强资金使用效率的考核与检查,强化财务管理监督控制职能。

 (一)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用于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2017年年初预算批复的基本支出为251万元,本年收回及核减指标3万元,全年财政拨款收入为9498万元。全年财政拨款支出为9330万元,本年财政拨款收支差额1683万元。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41 万元。

2017年决算基本支出 42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7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9万元。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指标对比,基本支出差异170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差异76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差异9 .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差异 84万元, 其原因是交通费用增加、差旅费增加。  

(二)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是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主要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目等其他行政管理事务支出。

   2017年决算项目支出为8908万元,用于工程项目建设。  (三)“三公”经费情况

2017年初批复预算的“三公”经费为2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3万元。

全年决算支出“三公”经费3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万元。较上年决算支出减少6万元,下降17%;较年初预算增加7万元,增加比为20%,具体情况列表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年初预算数

年末决算数

金额差异

超支节约比率

公务接待费

15

25

10

4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13

10

3

23%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3

10

3

23%

公务车购置费

合计

28

35

  1、公务接待费

  全年国内公务接待共246批次,2543人次,其中有公务接待函接待共98批次,1045人次。没有公函的为危改会议工作餐。全年决算支出公务接待费25万元,较年初预算超支10万元,超支66 %。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7年单位实有车辆1辆,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其中:

  (1)公务车运行维护费

  2017年的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为10万元,较年初预算节约3万元,节约23%;平均每台车的运行费用为10万元,较上年平均每台车运行维护费减少3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费

2017年新增公务用车0辆,金额0万元,较年初预算下降0万元,完成预算0%;较上年增加支出0万元。

(3)2017年公务租车268次,金额10万元,其中到县外省内租车38次,金额3.5万元。

  (四)基本支出――公用经费

  2017年初批复预算的公用经费为15万元,全年决算公用经费支出为33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18万元,增加占比54%,相比上年公用经费决算金额 44万元减少11万元,下降75 %。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度各预算单位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价工作的通知》(绥财绩〔2018〕2号)文件,我单位成立了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2017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方案》,并依据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小组采取座谈等方式听取情况,检查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有关账目,收集整理支出相关资料,对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分析,形成评价结论。

  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

  2017年,我单位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积极作为,突出抓改革强监管促发展,各方面工作稳步推进,根据我单位制定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自评分值表》评分,得分95分,财政支出绩效为“良”。主要绩效如下:

(一)经济效益

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忠实履行职能,以最高质量服务绥宁,助力县城经济发展。

(二)社会效益

1、完成重点工程项目工作,做好民生工程,坚持科学规划、重点帮扶、精准危改,对接精准扶贫,全面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2.完成130个村的小额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全县非贫困村实施村内小额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和发挥村级组织优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引导贫困农户参与村内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贫困农民经济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条件;3、搞好县城园林绿化工作,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环境;4、城市路灯亮灯率达到了95%以上;

(三)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通过开展各项工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社会公众的满意度得到了提高。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执行 :预算控制率有待降低,除政策性因素以外,由于部分临时紧急或突发的工作任务导致年中追加预算。

(二)资产核算:资产管理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国有资产得到合理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大宗开支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签订相应合同,资金核算账务公开透明。

(三)内部管理 :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重大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六、改进措施和有关建议

1、确保专项经费足额到位。对年初人大通过的和中途追加的财政预算要认真落实,不留缺口,不虚列支出。对上级部门下拨的年度专项经费,要全部拨付到位。保证年度支出预算的完成。

2、规范资金管理行为,加大监管检查力度。一是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来分配,不断完善“因素法”。按时完成年度所有专项的拨付。二是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年度专项资金定期督查和多次不定期抽查,采取重点检查、分片检查、抽样检查的形式开展。严把每个关节,使每一笔资金落到实处、落到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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