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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退医保费用
来信时间 2024-03-17 09:20:36.0
来信内容

我母亲 姓名:陈凤莲 身份证:43**************27 23年底缴纳了24年度医保380元,由于已经长期广州居住,我在广州这边给他缴纳了居民医保。绥宁的医保经查询没缴纳成功,想问下在绥宁缴纳的费用是否可以退回来。

受理回复
答复单位 县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4-03-20 14:42:50.0
满意度 无反馈
办理进程 2024-03-20, 县医疗保障局 已处理
答复内容

绥宁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医保问题的回

李先生:

您好!您咨询的“退医保费用”的问题,现根据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一、经查询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您母亲陈女士2024年医保正常缴费,医保到账日期为2023年10月15日,2023年11月,当事人申请到异地参保,网上申请暂停绥宁医保。

二、您母亲属于个人在不同省份重复参保缴费,在绥宁缴费之后,自愿暂停参保,再在广东省参保,绥宁县参保在先,此情况,个人缴费不再退回。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7号)第十五条规定: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感谢您关注家庭每个成员的医保参保权益。感谢对医保工作的监督、关注和支持!

 

绥宁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