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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2-07048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21-07-2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07-27 有效期: 2026-07-26

绥政办发〔202130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绥宁县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7



绥宁县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处置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质量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体系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成立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县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市场监局、县卫生健康教育县发改局公安司法财政应急管理等单位组成,负责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按要求配合做好其他级别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先期处置应急处置工作组由人民政府分管副长任组长,市场监局、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局,由市场监分管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2  县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职责

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委网信办:统筹开展互联网传播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管控处置,指导全县内网站及媒体平台规范转载推送官方平台发布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教育: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学校(含托幼机构)发生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县发改局:负责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供给。

公安:负责与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相关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做好涉嫌犯罪案件侦查,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苗安全犯罪行为。

司法:负责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法律援助。

财政:负责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经费保障。

应急管理:负责指导应急预案修订和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健康: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牵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相关医疗卫生领域专家参与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承担事后补种的组织实施。

市场监局:牵头组织实施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风险控制、分析研判、应急处置等工作;向市场监及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根据需要,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立综合协调、医疗救治、风险控制、事件调查、专家研判、舆情引导、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其中,综合协调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牵头,风险控制组由市场监局、县卫生健康牵头,事件调查组由市场监局牵头专家研判组由县市场监局牵头舆情引导组由委宣传部牵头,社会稳定组由公安牵头。

2.3  乡镇应急处置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体系,负责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做好一般以上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3.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加强对本地区疫苗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管理、监督和指导;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舆情监测,及时收集、分析、研判可能导致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

3.1.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建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共享机制

3.1.3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委托配送(储运)企业要落实疫苗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自查,排查和消除疫苗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发现疑似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可能影响疫苗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问题时,要立即报告。

3.2  预警

市场监局、卫生健康有关部门及乡镇等要加强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风险因素的收集、分析,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和接种指导信息,根据需要采取警示、通报、暂停使用等措施进行预警。

3.3  信息报告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重大以上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和较大级别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于2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应急响应

4.1  分级标准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I级)、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II级)、较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III级)和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IV级)。

4.1.1  特别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5例以上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其他危害特别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4.1.2  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II)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2例以上、5例以下患者死亡,疑似与疫苗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不多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3人、不多于5人,疑似与疫苗质量相关的事件;

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2个以上省份的;

4其他危害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4.1.3  较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1同一批号疫苗引起1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人、不多于1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2人以上、3人以下,疑似与疫苗质量相关的事件;

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只涉及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

4其他危害较大且引发社会影响局限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4.1.4  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IV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人、不多于5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1-2人,疑似与疫苗质量相关的事件;

2其他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4.2  先期处置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机构对健康损害人进行救治,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到现场初步调查核实,依法对相关疫苗产品进行封存,视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涉事疫苗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进行应急抽样送检。

4.3  I级、II级应急响应

经评估认为符合特别重大、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标准时,由县应急处置工作组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提出响应建议,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向省政府报告,按照省政府及省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与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4.4  III级应急响应

4.4.1  经评估认为符合较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标准时,由县应急处置工作组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提出响应建议,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

4.5  IV级响应

4.5.1  经评估认为符合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标准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提出响应建议,由人民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工作组应及时市场监局、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管局报送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指导和支持。

4.5.2  协调派出医疗队赴事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发展趋势评估等。

4.5.3  核实涉事疫苗品种及生产批号,指导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委托配送(储运)企业和县市场监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依法采取就地封存、暂停使用、汇总统计、核查疫苗采购和配送渠道、追踪流向、抽样送检等紧急控制措施。

4.5.4  及时制定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及时、客观、准确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5.5  应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治安管理、信访接访、法律服务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5.6  涉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外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通报涉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4.6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应结合事件实际发展情况和评估结论,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作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4.7  信息发布

I级、II级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III级响应按照湖南省有关规定发布信息;IV级响应由应急处置工作组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疫苗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违规生产、储运导致疫苗质量问题的,依法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委托配送(储运)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进行查处;违规接种导致预防接种事故的,依法对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进行处理;新的疫苗严重接种异常反应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应第一时间报请市药品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安全性再评价。

5.2  总结评估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评估报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6.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完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信息报送准确、及时。

6.2  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3  物资和经费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经费保障,确保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与调用得到有效保障。

6.4  宣教与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疫苗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提高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意识,避免因不合理接种疫苗而发生预防接种事故。引导媒体正确宣传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避免社会恐慌,营造疫苗管理工作良好氛围。

县市场局、卫生健康要牵头组织应急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场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按程序报人民政府审定。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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