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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0〕25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
目 录
绥宁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防范和有效处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影响或可能影响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1.机构组成
县人民政府设立绥宁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自来水公司、国网绥宁供电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警察局邵阳支队绥宁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县应急指挥部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机构职责
(1)指挥部
组织、指挥和协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评估、报告和通报;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影响,经科学评估后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
综合协调全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上报工作;向县指挥部提出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建议;传达县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协调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跟踪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建立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库。
(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负责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日常监测,加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研判、报告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污染源处置和信息发布建议,指导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参与救援,联系危险化学品专家提供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发布、报道及相关舆论引导工作。
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网上舆情引导和管控。
县发展和改革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应急处置的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网络监控与安全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经费保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后期环境清理、清扫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附近公路路政管理,沿线突发环境事件人员疏散所需车辆的调度;负责水上运输、处置、交通管制等水上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收集、消除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除外)污染物。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制定水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乡镇、农村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组织核定畜禽水产受污染情况,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现场的牲畜转移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饮用水水质监测,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健康风险评估。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救援、控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配合进行后期洗消工作,在供水紧急状态下协助做好应急送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事件处置的气象技术支持。
国网绥宁供电公司: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做好取水口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指标监测,确保供水安全。
湖南省高速公路警察局邵阳支队绥宁大队:在县指挥部一指挥下,参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3.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负责本辖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本辖区发生较大以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指定专人对接各应急工作组,做好事件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
县指挥部下设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行政区域内涉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设指挥长1人、副指挥长1人及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善后处理及应急保障组、医学救援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6个工作小组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局长担任。各工作小组组员由其组长或组长指定的人员负责召集。
1.污染处置组。负责组织收集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协调消防救援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由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城管等部门组成)
2.应急监测组。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开展应急监测,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由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牵头,绥宁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城管、卫生健康、农村农业水利等部门组成)
3.医疗救援组。负责对受害人员的现场急救、转移和治疗。(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医院等单位组成)
4.善后处理及应急保障组。负责指导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生态环境绥宁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卫生健康局等单位组成)
5.新闻宣传组。负责组织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6.社会稳定组。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安全、水利水文和化工等相关专业,其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负责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和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综合分析和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对应急处置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供科学有效的参考方案;对应急处理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
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监测网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原则,对引发或可能引发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要及时通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绥宁分局及相关部门。
1.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布,并报县指挥部备案;黄色预警由县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
预警信息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及时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加强对事态发展的相关监测和预报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4)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县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的,应当宣布解除预警。
1.信息报告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69)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2)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接到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
2.信息报告内容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
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重要紧急情况应在半小时内上报;可采用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口头上报,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相关示意图。
(2)续报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
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潜在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信息报告渠道
信息报告可采用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事后按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要求及时补充完整的书面报告。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本预案确定所发生的突发事件分为四级:一般(Ⅳ级)四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
1.一般(Ⅳ级)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
2.较大(Ⅲ级)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
(3)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中断的。
3.重大(Ⅱ级)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河流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
(3)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中断的。
4.特别重大(Ⅰ级)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
(2)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或河流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
(3)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供水中断的。
按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事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先期处置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吸附、稀释、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加强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事发地乡镇政府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措施,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2.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各相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3.响应措施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善后处理及应急保障组、医学救援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专家组加强应急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继续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污染处置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保障应急供水。应急监测组加强对水源地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根据造成的污染程度,适时采取有效的深度制水工艺,确保出厂水水质达到供水标准。
(3)水质模拟分析及监测
①开展应急监测。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及时准确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②水质模拟分析预测。应急专家组根据污染物种类、源强以及水文条件,进行水质模拟分析,并针对污染的下游水体,向现场指挥部提供8小时预报、16小时预报和24小时预测信息。划定危险水体的范围和持续时间。
③警告信息发布。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警告信息发布范围和方式,组织乡镇及时向危险水体沿岸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发出警告信息。
④完善、修正应急措施。应急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措施实施后污染程度的变化、最新监测结果,分析污染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正水质模拟结果,提出进一步的应急措施。
(4)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加强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6)社会稳定组应关注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饮用水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饮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指挥部负责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对于较复杂的事故,可分阶段发布。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由上级政府发布。
1.终止条件
当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时,终止应急响应。
2.终止程序
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责任单位提出终止申请,经现场指挥部报县指挥部批准。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的依据。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财政部门应当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能力。
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各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力量,完善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各部门应建立互联互通的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决策科学性;加强环境应急专家库建设,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
按照预案职责要求,积极组织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应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
由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导致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