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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2-07086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20-03-0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3-06 有效期: 2025-03-05


SNDR—2020-01002

绥政办发〔20208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

    

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绥宁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

202036

(此件主动公开)

绥宁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2019—2021年)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砂石土矿业绿色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4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2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我县决定2019年至2021年底对全砂石土矿(矿种见附件1,不含河道采砂)进行专项整治,结合县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一是通过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管控,全面退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内的砂石土矿,全面清理整顿各类安全、环保要求不达标、因自身原因导致过期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砂石土矿山,2021年将全砂石土矿控制在8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30%以上。二是历史遗留矿区和关闭矿山生态环境(含地质环境)治理率达80%以上,生产矿山要做到“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三是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全绿色矿山达标率80%以上,其中新建矿山达标率100%。四是全面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全矿山“边采边治”台阶式分层开采达标率100%。大幅减少矿山现场作业人员,全矿山开采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

  、主要任务

  (一)开展调查评价评估。

  1.开展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砂石土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并按照“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开发利用情况档案形成调查统计表,报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县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2.开展市场需求调查分析预测。县相关部门对本地2019—2025年需求总量和年度需求量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城镇规划范围内建设、圈外单独选址重点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建房等砂石需求量;同时分别进行测算,得出市场需求总量,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报市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

  (二)严格专项规划编制

  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县的砂石土矿山控制数,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对接“三线一单”、土地利用、水资源、城乡建设、环保、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规划,在2020年3月中旬前完成《绥宁县砂石土开采专项规划(2019—2025年)》编制明确砂石土矿新设、单独保留、整合、扩界、限期退出、直接关闭等情形;未在专项规划中明确的,不得设置矿权或办理相关采矿登记手续。在规划矿区范围时,对可以整体开采的,不得分割划界;不宜整体开采的,原则上按等高线划定矿区范围,严禁以山脊为界,要尽量减少终了边坡。专项规划在3月底前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视为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录入规划数据库。第三轮矿规与本专项规划不一致的,以本次专项规划为准。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

(三)开展矿山集中整治。

    1.全面退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内的砂石土矿。

    2.全面清理整顿各类安全、环保要求不达标、因自身原因导致过期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砂石土矿山。

3.坚决取缔非法无证开采矿山。

4.要严格把握已发证矿山的单独保留、整合和扩界条件,如符合条件优先考虑,以减轻县财政压力。单独保留矿山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保有资源储量100万吨以上; 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基本治理好终了边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取得环保许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不存在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或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查处整改到位的。不宜单独保留的砂石土矿,应退出或整合。整合原则上仅限于独立的同一山体内,或间距少于300米且可以共用同一开采系统的相邻矿山。鼓励符合单独保留条件的砂石土矿山整合同一山体内的落后小矿。已设矿山扩界原则上限于为减少终了边坡、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等情形,且扩界区域与现有矿区范围应属于同一山体。以扩充资源为目的的扩界,应将原采矿权注销,按照新设采矿权程序设置。

5.要严格把握矿山退出政策,未纳入规划保留的,按年度退出计划可采取适当补偿方式退出。县人民政府确定退出的矿山要下达关闭决定,需要补偿的矿山签订补偿协议,申请发证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公安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牵头,配合单位:县财政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林业局

(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对所有新设矿山、保留矿山要编制或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要严格按照我省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采建设矿山。凡新设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凡规划保留矿山必须在2021年底前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林业

(五)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要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精神和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吨等要求严格审批管理。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确因市场供应紧张需要新设采矿权的,必须符合专项规划,严格按程序报批。新设采矿权储量规模大中型和已设采矿权扩界后储量规模大中型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发证;储量规模小型及以下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发证。为缓解市场供应紧张局势,条件成熟的新设大中型(国家规定未出台前暂定为保有资源储量1000万吨以上)砂石矿可直接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出让并纳入我县专项规划。凡新设采矿权,须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拟设采矿权范围进行联合踏勘,并依据各自职能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小组会议,形成同意采矿用地意见,同时负责协调和处理各类矿山周边矛盾,保障采矿权人依法依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已设采矿权项目可自行委托除外)编制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等;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属市级审批发证的,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技术单位划定矿区范围和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工作,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让,分解采矿权价款,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属省级审批发证的,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出让。凡保留矿山需扩界的,先对原矿山进行评估,再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时明确竞得人对原采矿权人的补偿义务;凡不予扩界的保留矿山,一律不得扩界;凡进行整合的,可按简易程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采矿许可证;凡限期退出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一次性办理有效期不超过2020年底的采矿许可证;凡申请注销采矿权的,按简化材料和程序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

强化生态修复治理。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历史遗留和依法关闭矿山的采矿区进行生态修复治理。要督促开采主体存续矿山的采矿权人负责矿区范围内的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新设矿山必须实行边开采、边修复治理。要对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治理情况开展年度验收,凡未按生态修复治理要求完成年度生态修复治理任务的,一律责令停止开采。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林业

深化有尝使用改革。严格执行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协议出让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重点砂石(含水泥、饰面石材与砂石骨料体化)开发项目外,一律招拍挂公开出让。对按政策关闭或自行关闭且采矿权被注销的矿山,采矿权人可申请退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出让收益(价款),按实际动用的资源量和已缴纳的出让收益(价款)进行核算,多退少补,由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共同签字审核退付到位。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配合单位:县财政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应急管理局

、保障措施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上下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县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大力营造氛围,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把专项整治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党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业务骨干人员,负责专项规划审核、专项整治行动指导、整治办日常事务等具体工作。

加强协同强化督查。各部门、各乡镇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分工配合,共同推进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严格要求,压实责任。部门、各乡镇要依法依规科学施策,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稳步推进,圆满完成专项整治行动任务。

  附件:1.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矿种目录

2.绥宁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1

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矿种目录

建筑材料用灰岩       建筑材料用白云岩

建筑材料用砂岩        建筑材料用石英岩

建筑材料用页岩        建筑材料用大理岩

建筑材料用花岗岩    建筑材料用凝灰岩

建筑材料用板岩         建筑材料用玄武岩

建筑材料用辉绿岩       砖瓦用砂岩   

砖瓦用页岩        天然石英砂         

粘土

附件2

绥宁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罗玉梅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刘文兰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员:刘先纪   县政府办副主任

        贺安明   县自然资源局党委书记

        唐友柏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委书记

          兴   县财政局局长

        杨文华   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局长

        彭遵礼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又清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蒋运强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

        杨慎敏   县林业局局长

        唐光科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袁立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付秀生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荣健   国网绥宁供电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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