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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2-07087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20-03-1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3-11 有效期: 2025-03-10


SNDR—2020-01003

绥政办发〔202011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保障办法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

2020311

(此件主动公开)

绥宁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家庭住房保障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绥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原则

1.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则;

2.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3.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保障范围和条件

保障范围:

1.国有企业职工同一户籍内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的(含商品房、自建房、小产权房);

2.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保、特困对象,且无私有住房的职工家庭,直接纳入保障对象;

3.经退役军人部门认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且无私有住房的职工家庭。

纳入的条件:

1.企业改制时确认为安置对象的正式职工,且本人已在相关改制文书上签字同意改制,接受安置条件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2.符合申请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条件;

3.接受我县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规定;

4.从未享受过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国家住房保障政策;

5.职工腾空所居住的企业公房并向企业主管部门交回房屋;

第四条保障方式

1.公租房配租。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工家庭,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由县住建局为职工家庭提供户型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公租房。

2.发放租赁补贴。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工家庭,由县住建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由县住建局参照60平方米住房市场平均租价制定。2020年补贴标准为一人户900元每年,每多一人增加200元,最多增加600元。以后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

3.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结果在职工所在企业公示不少于7天;

4.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提交长铺镇按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规定程序办理。

  职责分工

绥宁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县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保障工作并对具体对象进行审核把关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对象的审把关、公租房分配方案制定工作;

县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和提供公共租赁房屋,发放公共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公租房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特困、重点优抚对象的认定工作

残联负责残疾等级认定工作;

长铺镇负责按公租房申请办理程序调查确认保障对象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公租房建设资金,对租赁补贴资金实行兜底保障。

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监督检查。企业主管部门和县住建、民政、残联、长铺镇应对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实行一年一审,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应及时调整。

其他

1.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照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由县人民政府出资建设的房屋,产权归属县人民政府,使用权归属符合条件的承租户;统一执行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公租房有关管理规定,由县住建局统一管理维护。

2.县城范围内其他国有改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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