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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2-07285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21-08-2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08-26 有效期: 2026-08-25

                              绥政办函〔2021〕41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26

绥宁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1号)和邵阳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邵医保发〔2021〕31号)要求,为做好我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具体参保指标任务见附件1)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参保对象范围。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二)个人缴费标准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2022年度湖南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20元/人。

(三)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给予50%的资助过渡期内,对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50%资助。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可享受2022年参保资助政策。以上人员个人缴费参保资助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

对重度残疾人以外的其他持证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助残资金全额补助;对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优抚资金全额资助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民政、残联、卫健、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等部门要认真审核认定资助名单和金额,在8月31日前将已核定名单(附电子版)盖单位公章报县医疗保障局,参保资助资金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汇入城乡居民医保财政专户。

(四)参保缴费时间。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最迟不超过2022年2月28日。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随时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经排查发现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五)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580元/人。2022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省、市、县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执行。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2022年7月底前全部到位。参保缴费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宁县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发20166号)列入财政预算。

(六)参保缴费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2022年1月1日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工作步骤

2022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8月25日至9月10日)。召开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会议,落实乡镇和部门责任,全面启动参保缴费工作。各乡镇要在9月10日前召开由乡镇各部门、村干部及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动员大会,压实村、社区(居委会)工作责任,部署参保缴费工作。通过电视、村村响、宣传栏、标语、短信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并对乡镇、社区(居委会)干部进行征缴业务培训。

(二)集中参保缴费阶段(2021年9月10日至12月20日)。由乡镇、村、社区(居委会)干部进村入户采取边宣传边征缴的方式进行参保缴费,重点引导城乡居民正确使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湘税社APP、微信小程序参保缴费,并填写好参保征缴台账(见附件2),外地参保的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税务、医保部门或企业出具的有效参保证明等方式提供佐证资料

(三)补录收尾阶段(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2月28日)。各乡镇通过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系统将参保名册导出打印发放到各村委会,对未参保对象进行再宣传再动员,杜绝“应保未保”;同时利用春节期间务工人员返乡的机会,对其在外参保情况进行核查,未参保的动员其在户籍地缴费参保。督促村组干部对错缴到外地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纠正,将需退费名册按要求汇总报县税务局、县医局,错缴地启动退费后进行重新缴费。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乡镇绩效考核范围,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落实。要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经费,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全面完成。成立绥宁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周元彪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医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卫健局、县残联、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副主任黄小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税务局局长张杰、县医局局长袁光平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征缴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县税务局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征职责,加大征缴力度,提高参保缴费率。持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并向财政部门申请落实困难群体参保补助资金。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体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体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给县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体个人应缴费款。

财政负责足额安排医疗救助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前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将参保缴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民政负责督促核实正在享受相关待遇或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等其他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状况,对经核实发现未参保的要及时将名单反馈医保部门,并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教育负责开展全县各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中专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宣传,按要求向医保部门提供全县学生信息,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生,配合医保、税务部门和属地乡镇督促其家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残联负责督促核实正在享受相关待遇或动态新增的重 度残疾人员以及其他持证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状况,对经核实发现未参保的要及时将名单反馈医保部门,并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县卫健局负责督促核实正在享受相关待遇或动态新增的纳入规范化管理“两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状况,对经核实发现未参保的要及时将名单反馈医保部门,并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困难退役军人信息的核实和缴费资助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核定监测对象人员名单,及时反馈给同级医保部门,并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全县常住户籍人员信息,协助县税务局、各乡镇做好公安户籍数据与参保个人身份信息的核对工作。

融媒体中心负责参保缴费政策的宣传。

乡镇负责组织各村、社区(居委会)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组织发动、政策宣传、参保动员、参保登记及外地参保信息核查、缴费入库等工作。

(三)优化缴费服务。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村组为末端,建立“税管员+医保专干+代征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税务、医保部门要对城乡居民全面进行2022年度缴费短信提示,并根据参保缴费进度,会同医保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要统一规范缴费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手机APP、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0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要完善跨统筹区错缴流程。缴费人实际应在甲统筹区参保缴费,由于各种原因,错缴在乙统筹区造成重复缴费情形的,由缴费人(或代理人)提供相关缴费凭证,税务部门受理核验已缴费信息,并将加盖业务受理章后的退费信息、相关材料传递给退费地医疗保障部门,经医保部门审核后办理退费。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已出台的城乡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要结合参保缴费和新医保系统上线工作,加快推进医保电子凭证的激活和使用方便参保群众及时查询参保状况等信息要探索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让广大城乡居民全面熟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标准,深刻理解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续保),在全社会形成“我要参保”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每周在全县医保工作群及乡镇主要领导群公布参保缴费工作进度,对每月进度排名后三位的乡镇,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乡镇长进行约谈。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将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进行动态督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对工作措施不得力、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各乡镇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建立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衔接制度,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通报情况,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1.绥宁县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指标任务表

2.绥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代征缴台账

附件1

绥宁县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指标

    

乡镇名称

2020年完成

参保人数

2021年完成参保人数

2022年

参保任务

长铺镇

18749

18428

18428

关峡乡

19805

19857

19857

武阳镇

24524

24356

24356

唐家坊镇

18809

18455

18455

李熙桥镇

24482

23915

23915

红岩镇

24726

24727

24727

黄土矿镇

14222

14282

14282

瓦屋塘镇

18614

18493

18493

水口乡

8665

8618

8618

金屋塘镇

13345

13391

13391

长铺子乡

31523

31077

31077

寨市乡

25134

24841

24841

东山乡

14984

14685

14685

鹅公岭乡

10383

10326

10326

乐安铺乡

8377

8217

8217

河口乡

12249

12105

12105

麻塘乡

13868

13600

13600

302459

299373

299373

附件2

绥宁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代征缴台账

       乡镇   村   组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人员属性

缴费金额

代缴人签字

备注

本页共代缴费   人,其中全额   人,半额    人,共收款       元。

填表说明:人员属性填写代码:①一般农户;②城镇居民;③特困人员;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⑤残疾人;⑥困难退役军人;⑦乡村振兴监测对象;⑧低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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