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奖励
时间: 2022-10-25 09:59 来源:绥宁县 【字体:

Ø 适用对象

经东道国政府正式批复认可、湖南企业主导建设或运营、带动湖南实体经济发展效果明显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

Ø 支持措施

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为省级境外园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经商务部、财政部考核认定为国家级境外园区的,一次性再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Ø 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13号)

Ø 申请途径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Ø 申请材料

按照市州每年的申报通知规定执行

Ø 主管部门

商务部门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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