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时间: 2022-10-25 10:00 来源:绥宁县 【字体:

Ø 适用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纳入全国系统名录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不含林业类经营主体

Ø 支持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的贷款按年度进行相应贴息具体贴息标准为: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的,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进行贴息;贷款金额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5%进行贴息,贷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进行贴息。单个主体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Ø 政策依据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2〕22号)

Ø 申请途径

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

Ø 申请材料

根据申报通知报送相关材料

Ø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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