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 2019-01-24 10:08 字体:放大 缩小

事项名称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服务对象

 县内居民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民宗通[2015]75号)

办理程序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登记,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申报材料

 1、公民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民族并经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的,应凭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2、公民户口登记的民族成份被错报、误登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民族登记。

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指:

 1、公民初次登记户口时,其民族成份既未依据其父亲也未依据其母亲的民族成份登记的,凭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父母民族成分不相同的,还须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其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2、因其他原因误登的,凭记载了正确民族成份的出生证、迁移证或户口簿或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凭证材料。

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承诺时限

 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民族成份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联系电话

 0739-7600110,073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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