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 2019-01-24 14:26 字体:放大 缩小

事项名称

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服务对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登记项目变更或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身份证遗失的本市公民

办理机构

公安机关身份证受理服务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办理程序

一、本人带身份证到县(市、区)二代证服务“窗口”或市公安局二代证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二、采集人像信息,采集指纹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签名确认。

三、缴纳证件工本费。

办理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对申请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但损坏换领、遗失补领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承诺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办理了居民身份证速递,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39-7611200

办理地点

公安机关身份证受理服务处

相关说明

一、公民在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换发新证之后,必须交回原证。

三、 需要办理居民身份证速递业务的,可到所在地邮政局自营网点或速递代办点办理特快专递手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