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建设楠竹加工、竹笋加工扶贫车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1-01-18 09:59 来源:绥宁县 【字体:


绥政办发〔202030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建设楠竹加工、竹笋加工

扶贫车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建设楠竹加工、竹笋加工扶贫车间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20


绥宁县建设楠竹加工、竹笋加工扶贫车间

我县作为“中国竹子之乡”,为充分利用资源优势,依托楠竹加工和竹笋加工龙头企业扶贫带贫,县委、县政府决定在竹农家门口建立楠竹、竹笋加工扶贫车间,就近吸纳搬迁群众和贫困人口就业,促进楠竹产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贫车间布局规划

海拔低、交通运输方便、山场便于砍伐、适宜培育楠竹用材林的重点乡(镇)、村,规划布局楠竹原材料初加工扶贫车间;海拔较高、坡度大、交通运输不方便、楠竹砍伐成本高、适宜培育竹笋两用林的重点乡(镇)、村,规划布局竹笋加工扶贫车间

二、扶贫车间建设管理模式

1.选址。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产业组(以下简称产业组)统筹、规划、布局和审核。

楠竹加工扶贫车间优先满足湖南中集、湘南竹业、丰源体育、银山竹业、九通公司承租要求,上述企业可以自行在楠竹用材林资源丰富的重点乡(镇)、村选址布局,报产业组同意;产业组同时组织重点乡(镇)、村选址,供承租企业选择。全县控制在20个左右。

竹笋加工扶贫车间的建设,由楠竹资源重点乡(镇)、村按照楠竹加工和竹笋加工错位布局的要求,选择确定竹笋加工带头人和适宜地点,报产业组审定。全县控制在50个左右。

2.用地。充分利用乡(镇)、村闲置学校、村级活动室、站、场、所等公共资产和乡、村闲置建设用地建设扶贫车间。竹笋加工扶贫车间只能利用闲置土地或资产。

楠竹加工扶贫车间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租地(企业积极协助谈价),一次性付清20年的土地租金,承租企业分年度缴纳土地租金给乡镇人民政府。属于政府性资产的场地租金,由承租企业向出租单位一年一缴。

承租企业也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自行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转让或租赁,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20年,转让费用或租赁费由承租企业负责。

3.建设程序和方式。

楠竹加工扶贫车间:①承租企业须预交一个季度租金。②县设计院统一进行勘查设计。③由产业组委托或指定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预算。④县财政局组织对预算进行财评。⑤产业组组织县联席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进行会商,确定建设造价,与承租企业沟通后,报常务副县长审定。⑥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的结果将资金下拨到乡(镇)财政所,并按建设进度支付,完工验收前累计支付额最多不超过预算总造价的80%。⑦承租企业负责扶贫车间施工建设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合同,建设资金实行总价包干;县住建局依法监管。⑧建设完成后由承租企业申请验收,产业组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设计院、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财政所和建设单位进行资金结算,按结算总造价的3%留足质保金(质保期二年)后付清余款。⑨对扶贫车间的资产进行确权,确权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同步移交使用

竹笋加工扶贫车间:由产业组牵头,由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带头人、竹笋和空闲场地情况确定建设内容和方案,相应确定资金额,报产业组审查、常务副县长审定,委托产业带头人施工建设,经产业组组织验收后,确权给所在地村级扶贫专业合作社,由扶贫专业合作社与产业带头人签订租赁协议。产业带头人必须积极主动,有责任感,自身有一定的资金投入,满足生产周转需要。县林业局今年要在竹笋加工扶贫车间所在村或就近村抓好10个以上丰产竹林培育示范点,每个示范点的规模200-300亩。

扶贫车间建设资金由县财政筹措。

4.租金缴纳。楠竹加工扶贫车间年租金按财政投入资金造价的6%计算,每个季度结算一次。

竹笋加工扶贫车间年租金第一年按财政投入资金造价的6%计算,从第二年开始按财政投入资金造价的8%计算。每年6月和12月分别结算一次。

若承租企业(人)逾期不交纳租金,产权人可以解除租约,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企业(人)自行负责,所欠租金依法追缴。

5.承租企业(人)经管期间的维护维修费用自行承担,要稳定吸纳易地扶贫搬迁户、贫困户就业(半年以上),易地扶贫搬迁户、贫困户总用工数达到30 %以上,按期缴纳租金,可以享受产业扶贫期间相关政策支持。

三、扶贫车间租金收益的使用与管理

相关乡镇财政所应当为扶贫车间租金收益建立专账,实行专款专用,并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使用:

1.面向未在扶贫车间就业的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提供公益性岗位。

2.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中的重病重灾户进行临时性救助。

3.用于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的就业和后续产业扶持奖励。

其中定向用于易地搬迁贫困户的部分不低于租金总额的30%

租金收益不得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弥补乡村公共经费不足。

四、工作要求

1.扶贫车间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主要监管扶贫车间是否正常生产经营、是否依法用工和保障员工劳动权利,负责调处扶贫车间建设矛盾,保障扶贫车间生产经营的正常环境秩序。

2.承租企业(人)应当加强对扶贫车间资产管护,诚信守约,非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不得转租,不得改变主体结构。楠竹加工扶贫车间承租人要建立规范的核算制度,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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