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件
邵市工信产业〔2025〕21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邵阳经开区产业发展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湘工信法规〔2025〕16号),我局拟制了《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已经邵阳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28日
附件1 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监控化学品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 1 对违反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与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记录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 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61 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从轻处罚 初次违法,且产生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第2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2次违法,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2次违法,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被查处违法行为3次以上,且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 3 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从轻处罚 被查处后限期内改正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砖5000块(含5000块)以下,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粘土砖使用量每立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砖5000块以上、20000块(含20000块)以下,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粘土砖使用量每立方米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砖20000块以上,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粘土砖使用量每立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从重处罚 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 单位和个人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从轻处罚 被查处后限期内改正的 警告 一般处罚 逾期拒不改正的 按照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每吨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 5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从轻处罚 被查处后限期内改正的 警告 一般处罚 逾期拒不改正的 按照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每吨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6 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从轻处罚 被查处后限期内改正的 警告 一般处罚 逾期拒不改正的 按照搅拌的砂浆每吨6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 监控化学品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 结果 1 违反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与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处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61 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处罚 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3 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期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建设单位使用粘土砖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4 单位和个人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5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处罚 6 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砂浆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生产、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存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期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建设单位使用粘土砖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砂浆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附件2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生产、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存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