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澳、台定居人员户口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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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台定居人员户口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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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的,应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备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依照《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76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按照市、县公安机关具体管理办法实施。

申请材料

1、下列“赴外定居凭证材料”之一: (1)公民赴台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通知。 (2)去港、澳定居的,提供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批准定居通知书》。  (必须)

2、定居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必须)

3、其他材料1  (非必须)

4、其他材料2  (非必须)

5、其他材料3  (非必须)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3.《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办事流程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户籍管理
一级事项 注销登记 二级事项 服现役注销
公开时限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邵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公开主体 绥宁县公安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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