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澳、台定居人员户口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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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台定居人员户口注销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办事网点查询办理深度在线预审收费标准免费 公民赴港、澳、台定居的,应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备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依照《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76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按照市、县公安机关具体管理办法实施。 申请材料1、下列“赴外定居凭证材料”之一: (1)公民赴台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通知。 (2)去港、澳定居的,提供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批准定居通知书》。 (必须) 2、定居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必须) 3、其他材料1 (非必须) 4、其他材料2 (非必须) 5、其他材料3 (非必须)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3.《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办事流程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 | ||
一级事项 | 注销登记 | 二级事项 | 服现役注销 |
公开时限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邵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公安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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