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决定书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当场处罚决定书

湘邵绥)文当罚字〔20231007001

名称

绥宁县放纵计划餐饮馆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92430527MACLPK9KXJ)

法定代表人

伍**

联系电话

195******65

住所

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长铺镇万家坪34号

违法事实

和证据

2023年10072155分绥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龙旭(1805082****)、周君(1805082****)、向鹏(1805082****)、全哲(180508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开设于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长铺镇万家坪34号绥宁县放纵计划餐饮馆检查时,该店正在正常营业,经查当事人设置了点歌机一台,可以在客人需要时点歌唱歌;点歌机内曲目无法提供授权证明等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湘邵绥)文综检字〔2023〕100700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4、《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交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23年10月07日22时30分结束。

 

处罚理由

和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处罚时间

2023年10月07日

处罚地点

绥宁县放纵计划餐饮馆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新闻出版版权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对损害公共利益的有关著作权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公开主体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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