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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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6年修订版)
绥宁县人民政府 二○一七年六月 目 录 附表 附表1 绥宁县主要指标控制表 附表2 绥宁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附表3 绥宁县2020年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分解表 附表4 绥宁县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规划平衡表 附表5 绥宁县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表 附表6 绥宁县2006-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表 附表7 绥宁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项目表 附表8 绥宁县土地用途分区统计表 附表9 绥宁县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统计表 附图 1、绥宁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05年) 2、绥宁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14年) 3、绥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绥宁县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5、绥宁县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 6、绥宁县土地整治规划图 7、绥宁县重点建设项目图 8、绥宁县生态保护红线图 9、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5年) 10、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4年) 11、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12、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 前 言 《绥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现行规划》)自实施以来,在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生态环境用地、控制并引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强依法用地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工作越来越重视,并先后出台了《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等政策文件,对如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划定基本农田提出了更高要求。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也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与建设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9号)的政策文件,进一步强化对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的要求。因此,《现行规划》确定的绥宁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以及基本农田布局亟需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满足现行政策的要求。 与此同时,随着国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战略”、“长江经济带”、湖南省“一核三级四带多点”战略的推进,以及《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战略》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16〕5号)的实施,绥宁花园阁国家湿地公园、黄桑国家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文明建设项目接踵落地,绥宁县生态产业基础得到空前巩固;洞新高速绥宁连接线、包茂高速绥宁连接线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县域交通网络不断完善;关峡湘商产业园、金屋天然矿泉水等工业项目成功上马,县域工业基础不断加强;乡镇建设向集镇集中,集镇建设用地日益增大。以上诸多因素对绥宁县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力布局、城市功能区布局等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得《现行规划》与绥宁县社会经济发展定位、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等方面的矛盾更加凸显,亟需对《现行规划》确定的绥宁县城镇发展规模与布局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此外,绥宁县乡镇区划调整方案的获批,也需要对《现行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本次规划修改工作是以规划实施评估为基础,依据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基于绥宁县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利用的新形势和新背景,从严保护耕地、合理引导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出发,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维护土地生态安全,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有效措施,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构建富裕文明和谐绥宁为目标,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各区域、各业、各类用地,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宏观调控,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合理供给的关系,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规划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大力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坚持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平衡,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 2、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保障生态用地、旅游用地、基础设施、工业用地、重点产业和其他基础产业用地需求。 3、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统筹安排各业、各区域用地,优化城乡用地配置,促进城镇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区域土地利用方向、结构和布局的控制和引导,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5、统筹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节 规划范围与期限 本次规划范围为绥宁县县域全部土地,总面积为291701.63公顷,包括8个建制镇、8个少数民族乡和1个乡。 规划以2005年为规划基期年,规划修改基期年为2014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第二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区域概况 一、自然地理概况 1、地理位置 绥宁县位于湖南省西南部,邵阳市境西部边陲,地处云贵高原东部边缘、南岭山脉八十里大南山北麓和雪峰山脉南支的交汇地带,地理坐标为东经109°49′—110°32′,北纬 26°16′—27°8′,形状似北端向东倾斜的平行四边形。东邻武冈市城步苗族自治县,西连会同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南抵通道侗族自治县和城步苗族自治县,北接洞口县、洪江市。 2、交通区位 绥宁县交通便利,S221与S319呈Y形贯穿县域八个乡镇,包茂高速绥宁连接线、洞新高速绥宁连接线贯通县域,县城北部与邵怀高速公路和320国道相连。区位条件优越,是湘中通往广西、贵州的咽喉位置;县城距邵阳市208公里,距长沙市422公里,距桂林市260公里,距武冈机场约50公里,离枝柳铁路靖州站70公里。 3、自然条件 绥宁县地处云贵高原东部边缘,南、北、东三面高山怀抱,中部纵向隆起。县境被分为东西两大部分,东部随武阳河而递沿,西部随巫水而倾斜,东北两部依次形成中山、中低山、丘陵、岗地、河谷平原。气候属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年平均气温16.7℃。年平均降水量1320.0毫米,夏季占38%,秋季占15%,形成夏初洪水和初秋干旱。自然资源丰富,林业资源居湖南省首位,是国家林业重点县之一;县境内有巫水、武阳河等大小河流溪沟94条;矿藏有石煤、铁、锰、锡、金和锆石等20多种,其中石煤和硅石储量较丰富。 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 2014年末,绥宁县辖14个少数民族乡、6个镇、5个乡,348个村和14个居委会。全县常住人口35.64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0.37万人,城镇化水平29.10%。2014年末,全县实现生产总值690487万元,增长10.80%。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62999万元,增长5.00%;第二产业增加值323900万元,增长11.20%;第三产业增加值203588万元,增长14.10%。在全县生产总值中,三次产业结构比重为23.61:46.91:29.48,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7373.93元(现价),增长10.30%。 三、行政区划 2015年11月,湖南省民政厅(湘民行发〔2015〕60号)对绥宁县部分乡镇行政区调整情况予以批复,同意将白玉乡与李熙桥镇合并为李熙桥镇,黄桑坪苗族乡、朝仪侗族乡与寨市苗族侗族乡合并为寨市苗族侗族乡,联民苗族瑶族乡与麻塘苗族乡合并为麻塘苗族瑶族乡,竹舟江苗族乡与河口苗族乡合并为河口苗族乡,党坪苗族乡、枫木团苗族侗族乡与长铺子苗族乡合并为长铺子苗族侗族乡。此外,同意撤销黄土矿乡,设立黄土矿镇;撤销梅坪乡,将梅坪乡的双江、飞蛾2个建制村划为金屋塘,其他建制村划入瓦屋塘镇。本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绥宁县辖水口乡1个乡,寨市苗族侗族乡、长铺子苗族侗族乡、东山侗族乡、鹅公岭侗族苗族乡、乐安铺苗族侗族乡、关峡苗族乡、麻塘苗族瑶族乡、河口苗族乡8个少数民族乡,长铺镇、武阳镇、李熙桥镇、红岩镇、唐家坊镇、金屋塘镇、黄土矿镇、瓦屋塘镇8个镇,共17个乡镇。 第二节 土地利用现状及潜力 一、土地利用结构 2014年末,绥宁县土地总面积为291701.63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为282158.7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6.73%;建设用地面积为5589.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2%;其他土地面积为3953.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6%。 农用地中,耕地29113.3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9.98%;园地8632.3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96%;林地237348.7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1.37%;其他农用地7064.3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42%。 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4474.8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53%;交通水利用地1025.6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35%;其他建设用地89.2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03%。 其他土地中,水域2217.3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76%;自然保留地1735.8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60%。 二、土地利用特点 1、土地利用率较高,以林业用地为主 2014年,绥宁县土地利用率达98.64%,其中林业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81.37%,堪称三湘林业第一县,被冠以“湖南林海”、“神奇绿洲”之称。县域内所具有的特殊森林植被充分展示和传承了湖湘独特的绿色文化,成为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旅游目的地、江南地区重要的森林生态旅游胜地。 2、土地利用类型地域差异明显 绥宁县属于典型的山区,土地利用空间分布差异较大。东北部丘陵区耕地、居民点用地、交通用地相对较多;西南部山区林地所占比重大,耕地、居民点用地、交通用地所占比重偏小。 三、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1、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中低产田改造任务重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压力逐年加大;加之生态退耕和灾毁等原因,耕地面积由2005年的29220.16公顷减少到2014年的29113.37公顷。从耕地质量看,高产田占10.00%,中产田占16.00%,低产田占74.00%,中低产田占耕地总量的90.00%,耕地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2、城乡建设用地缺乏统筹,二元用地结构问题突出 2014年绥宁县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化率为29.10%,相比于2005年提高了16.01个百分点。但是,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依旧大、布局分散,集约利用水平较低。农村居民点用地3875.60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9.33%,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达到了153.37平方米,相比于2005年人均农村居民点126.02平方米提高了27.35个百分点。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不降反增,人口城镇化快于土地城镇化,城乡建设用地缺乏统筹。农村居民转为城镇人口后,缺乏相应的农村居民点用地退出机制,导致闲置土地未得到及时利用,农村居民点分布零散,土地闲置率较高,城乡二元用地结构问题突出。 3、 土地利用程度较高,土地生产条件亟待改善 2014年,绥宁县土地利用率处于较高的水平,以耕地和林地面积最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严重不足,原有骨干水利设施老化失修,沟路渠等田间基础设施不配套,部分基本农田缺乏有效灌溉,一半左右的农田不能旱涝保收,制约农地生产能力的发挥和生产效益的提高,与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土地生产条件亟待改善。 四、土地利用潜力 1、补充耕地潜力 绥宁县耕地后备资源总体上主要分布于绥宁县的东北部、南部和西南部的乡镇,重点分布在长铺子苗族侗族乡、关峡苗族乡、红岩镇、黄土矿镇、李熙桥镇、唐家坊镇、武阳镇等乡镇,占后备资源总量的94.36%。耕地后备资源中,一等地共1.77公顷,占总面积的0.06%,仅分布在关峡苗族乡和唐家坊镇;二等地共543.15公顷,占总面积的17.68%,主要分布在长铺子苗族侗族乡、关峡苗族乡、唐家坊镇、武阳镇、寨市苗族侗族乡等乡镇;三等地共2526.48公顷,占总面积的82.26%,主要分布在长铺子苗族侗族乡、关峡苗族乡、唐家坊镇、武阳镇、李熙桥镇等乡镇。受地形、交通、水源、土质等条件限制,绝大部分仅能开垦成旱地,少部分平坦地区可开发成水田。绥宁县后备资源相对充足,能为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实现提供充分保障。 2、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 2014年绥宁县单位GDP耗地量为80.95公顷/亿元,相对于2005年,单位GDP耗地量下降率达到65.19%。规划期间全县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升,通过盘活闲置土地、改造低效用地,达到合理利用土地的目的。 第三节 土地利用新形势 一、社会经济发展机遇 1、政策支撑空间更加广阔的机遇 在《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中,绥宁县被定位为生态扶贫创新区、国家级原生态民族文化保护发展区、特色旅游核心区、区域生态安全屏障区。因此,“十三五”时期,绥宁县将会获得大量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同时,随着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以及湖南省“一核三级四带多点”重点支撑战略的实施,产业梯度转移的趋势将更加强化。2015年10月,“娄邵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获得省政府批复,使得绥宁县面临着更多的投资机会、更多的项目布局、更多的产业落户的千载难逢机遇。凭借优惠政策的扶持,绥宁县能够通过重点建设项目引入与上位资金注入等手段来促进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的双向协调,创新土地利用新模式、优化土地利用新格局,进而促进绥宁县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跨越。 2、生态旅游业发展壮大的机遇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提出了未来5-10年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湖南继续深入推进“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不断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持力度,着力打造“两型社会”建设升级版。绥宁县是国家生态主体功能区示范试点县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在国家和全省不断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导向下,有利于充分发挥生态比较优势,催生一批生态文明建设项目上马,将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经济优势,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3、交通条件根本性改善的机遇 包茂高速绥宁连接线、洞新高速绥宁连接线和在建的武靖高速贯通绥宁县域。在《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中,绥宁县紧邻“两环四横五纵”交通主通道,成功融入邵阳、桂林“两小时经济圈”和长沙、南宁、重庆、广州“四小时经济圈”。因此,“十三五”期间,将有大批交通项目通过绥宁。交通区位条件的根本性改善,将在旅游、产业承接转移等方面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要的机遇,推动绥宁县开创开放开发发展的新局面。 二、土地规划面临的挑战 1、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迫切需求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与建设工作越来越重视,要求严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年〕47号)文件明确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工作任务重点是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要求对于二次调查数据显示耕地有所增加的市(县),其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予以调整。这使得绥宁县面临既要大力搞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又要加大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力度的矛盾局面。 2、绥宁县重大发展背景变化的迫切需求 绥宁县空间上紧邻“两环四横五纵”交通主通道,“十三五”时期将有大批交通项目贯穿绥宁。绥宁县空间上紧邻“四带”中的“张吉怀精品生态文化旅游经济带”,并将“旅游带动”制定全县四大发展战略之一,“十三五”时期将会加大支撑旅游业发展的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量。 此外,“娄邵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获得省政府批复,使得“关峡湘商产业园”成功落地,增加了城镇工矿用地量。因此,未来全县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将会出现较大的调整,《现行规划》需要在处理土地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等方面制定一个长期的、科学的、合理的统筹安排,更好地发挥土地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作用。 3、绥宁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的迫切需求 2016年1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湘国土资办发〔2016〕5号)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全面纳入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十三五”期间,绥宁县规划易地扶贫搬迁7000户,23000人。因而,必须对全县的用地布局进行调整,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绥宁县乡镇区划调整的迫切需求 2015年11月,湖南省民政厅(湘民行发〔2015〕60号)对绥宁县部分乡镇行政区调整情况予以批复。本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绥宁县减少8个乡级建制,现辖17个乡镇,其中1个乡、8个少数民族乡、8个镇。因此,必须对全县用地布局进行重新调整,使其适应最新的乡镇区划。 第三章 土地利用战略与调控目标 第一节 土地利用战略 一、战略定位 依托“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等重大战略,结合《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对绥宁县的定位,严格落实国家限制开发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管制要求,根据绥宁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提高发展质量,主动对接“绿色湖南建设工程”、“娄邵省级承接产业转移工程”,确定全县土地利用战略定位是:围绕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特色县域经济先导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的总体要求,加快实施“生态立县、旅游带动、特色发展”的发展战略,努力将绥宁县的现代农业做大、新型工业做强、特色旅游业做精。 二、战略目标 以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前提,统筹区域和城乡土地利用,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 三、战略重点 1、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把基本农田保护放在首位,强化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在规划期内,重点保护和建设好地势平坦、耕作条件较好的耕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积极实施耕作层剥离回填工程,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不降低。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保护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统筹城乡发展用地 加快县城枫香区、关峡湘商产业园和黄桑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推进S319、S221及枫香公路沿线小城镇建设的同时,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对部分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位于城镇规划圈外废弃的工矿用地等进行整理复垦,并将整理新增的农用地、耕地面积,等量核定为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指标,直接置换用于农村居民点和城镇建设,以促进用地布局优化。 3、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构建集约型社会 坚持内涵挖潜与开源节流并举,统筹安排各类用地,适应发展的需要,新增建设用地供给以盘活闲置、低效利用土地为主。提高中心城区与工业园区的用地标准和条件,明确投资项目强度、容积率和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优化允许建设区和拓展建设区内用地布局;积极加快城镇化、社会主义美丽乡村建设,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按照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大力推进水土保持及水生态治理工程,发挥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积极防治土地污染,综合整治土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5、保障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产业用地需求 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实行项目用地供给与效益挂钩制度。建设项目用地始终实行有保有压,布局始终向中心城区、重点建制镇倾斜;工业用地向高新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循环经济等新型工业倾斜;保障交通、水利、能源及城乡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医疗、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用地;保障城乡救灾、防洪、抢险用地;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及配套设施用地。 第二节 土地利用调控目标 一、主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总人口:2020年全县总人口数控制在41万人以内; 地区生产总值:2020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20.85亿元; 固定资产投资:202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59.20亿元; 城镇化水平:2020年城镇化水平达到45.00%; 二、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规划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312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8640.00公顷。 三、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指标 规划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6325.43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583.9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147.69公顷以内。 四、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规划到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1649.54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1586.46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683.32公顷。 五、土地整治目标 规划至2020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281.41公顷,其中,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1.84公顷,土地复垦补充耕地278.40公顷,土地开发补充耕地1.17公顷。 六、土地利用效率目标 规划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85.00平方米以内,单位GDP耗地量下降率降至52.34%以下,供地率达80.00%以上。 七、弹性目标 规划到2020年,全县有条件建设区规模控制在93.34公顷以内。 八、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贯彻环境优先理念,进行生态敏感性分区,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使生态环境保护用地得到重点保护。重点保护好黄桑国家自然保护区、花园阁国家湿地公园、高登山和天堂界自然保护区及蓼水、巫水、莳竹水,加大对寨市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和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寨市上堡、乐安大团、关峡大园及国家特色村落的保护。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不低于75.00%。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节 农用地结构调整 2014年,全县农用地面积为282158.7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6.73%;到2020年,全县农用地面积为281465.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6.49%。 一、耕地 2014年,全县耕地面积29113.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98%;到2020年全县耕地面积为28798.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87%,比2014年减少314.68公顷。 二、园地 2014年,全县园地面积8632.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96%;到2020年全县园地面积为8805.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02%,比2014年增加173.14公顷。 三、林地 2014年,全县林地面积237348.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1.37%;到2020年全县林地面积为236861.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1.20%,比2014年减少487.38公顷。 四、其他农用地 2014年,全县其他农用地面积为7064.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2%;到2020年全县其他农用地面积为6999.9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0%,比2014年减少64.44公顷。 第二节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014年,全县建设用地面积5589.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2%;到2020年,全县建设用地面积6324.7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17%,比2014年增加735.04公顷。 一、城乡建设用地 2014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4474.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3%;到2020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为4583.6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7%,比2014年增加108.73公顷。 1、城镇用地 2014年,全县城镇用地面积460.7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6%;到2020年,全县城镇用地面积936.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2%,比2014年增加475.90公顷。 2、农村居民点用地 2014年,全县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3875.6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3%;到2020年全县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3438.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8%,比2014年减少437.38公顷。 3、采矿用地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2014年,全县采矿用地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面积138.5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5%;到2020年,全县采矿用地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面积208.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7%,比2014年增加70.18公顷。 二、交通水利用地 2014年,全县交通水利用地规模1025.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5%;到2020年,全县交通水利用地规模调整为1575.9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4%,比2014年增加550.35公顷。 1、交通运输用地 2014年,全县交通运输用地面积839.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29%;到2020年,全县交通运输用地面积1319.4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45%,比2014年增加479.99公顷。 2、水利设施用地 2014年,全县水利设施用地面积186.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6%;到2020年,全县水利设施用地面积256.5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9%,比2014年增加70.36公顷。 三、其他建设用地 2014年,全县其他建设用地面积89.2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3%;到2020年,全县其他建设用地面积165.1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6%,比2014年增加75.96公顷。 第三节 其他土地调整 2014年,全县其他土地面积3953.1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36%;到2020年,全县其他土地面积3911.5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34%,比2014年减少41.68公顷。 一、水域 2014年,全县水域面积2217.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76%;到2020年,全县水域面积2210.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76%,比2014年减少7.20公顷。 二、自然保留地 2014年,全县自然保留地面积1735.8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0%;到2020年,全县自然保留地面积1701.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8%,比2014年减少34.48公顷。 第五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第一节 严格保护耕地 加大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书的执行力度,并将全县耕地保护目标分解落实至各乡镇,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目标为23120.00公顷,2020年规划实际落实耕地面积28798.69公顷,超出规划目标5678.69公顷。 一、加大耕地管护力度 实施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依据耕地质量等级实行分类管护。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加强农田水利、坡改梯等建设,推广节水抗旱技术,推进“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工程,提高耕地生产能力。充分发挥耕地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功能,严格控制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占用耕地。 二、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 强化城乡建设占用耕地的规划控制和引导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协调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确保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引导城乡建设用地向丘岗山地扩展,挖掘建设用地潜力。规划期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683.32公顷以内。 三、切实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各项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在“先补后占”的原则下在全县范围内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补充耕地力度,确保全县耕地保护目标实现。规划期内,全县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不低于281.41公顷。 四、加大污染及灾毁耕地防治力度 加强耕地抗污染和抗灾能力建设,减少人为污染及自然灾毁耕地数量。严格界定污染、灾毁耕地标准,强化耕地污染、灾毁情况监测,对污染、灾毁耕地及时治理复垦。将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定不适宜农作物种植的耕地,以法定程序进行地类变更,积极采取各类工程、生物措施,治理污染土地。编制土地污染区专项治理规划,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第二节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到2020年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8640.00公顷,2020年全县实际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8652.32公顷,比规划目标年多划基本农田12.32公顷,落实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一、科学划定基本农田 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面积指标,依据法律规定的划定标准,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将大面积、集中连片、高质量等级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已经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项目新增优质耕地也应划入基本农田。新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级。按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重点保护优质耕地,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优化基本农田布局 规划期内,绥宁县基本农田保护目标面积不低于18640.00公顷。充分考虑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优化区域基本农田布局。优化思路是:优先将生产条件好、交通便利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建制镇发展控制区与扩展区、城镇村发展预留区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不安排基本农田。区域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后,实际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8652.32公顷,基本农田主要集中在关峡苗族乡、唐家坊镇、李熙桥镇、红岩镇地势相对平坦以及万江公路、S221公路沿线。 三、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 建立基本农田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加大对旱土和山丘地区的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提高耕地生产能力;规划期内对划定的大部分基本农田进行整治,加大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 四、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城镇村建设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依照法律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因选址特殊,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禁止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化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禁止改变基本农田土壤性状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破坏的临时工程和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节 推进土地综合整治 一、大力推进土地整理 开展耕地整理,加大基本农田整理力度,组织实施土地整理重大工程;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结合当地城镇化建设,以整理潜力较大的“空心村”为主,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采取迁村并点等模式,逐步集中形成中心村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期内,全县通过土地整理增加耕地1.84公顷。 二、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 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用途适宜、经济可行”的要求,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加快废弃土地复垦,合理安排复垦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此外,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应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检测,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要严格实行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工矿废弃地变更为其他用途土地均应关注土壤环境质量。规划期内,全县通过土地复垦新增耕地278.57公顷。 三、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重点对宜农荒草地和其他宜农未利用地进行适度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完善耕作条件,提高耕地产出率。规划期内,全县通过土地开发新增耕地1.17公顷。 四、土地整治实施的措施 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奠定群众基础。开展土地基本国情和国策教育,加强法规和政策宣传,提高全县对土地整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强化项目工程质量管理。通过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库和备选库建设,做到土地整治决策科学化、手段现代化。充分利用现代生物工程技术,改进工程施工方法,提高施工机械化水平。在土地整治过程中,注重土壤改良、节水灌溉和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强化项目工程质量。 第六章 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与管制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 到2020年,全县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6325.43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4583.9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面积控制在1147.69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649.54公顷以内,其中占用农用地控制在1586.46公顷以内、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683.32公顷以内。 一、城乡建设用地 到2020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面积达到4583.60公顷,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为886.39公顷,其中占用耕地为440.51公顷。 1、城镇用地 到2020年,全县城镇用地面积达到936.69公顷。主要分布在长铺子苗族侗族乡、长铺镇、关峡苗族乡、武阳镇等乡镇。规划期间,全县城镇发展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工协作”的原则,立足现有基础,优化空间形态,形成“一主,两副、多点”的城镇空间布局,优先保障重点城镇、重点轴带的用地需求,形成中心带动、片区联动的区域协调发展。 “一主”是指以县城为中心,包括长铺镇、长铺子苗族侗族乡。强化县城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地位,发挥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打造全县经济增长极,将县城建设成为“山水园林之城、苗侗风情之都、宜居宜游之地”。 “两副”是指关峡苗族乡和寨市苗族侗族乡。依托关峡湘商产业园,把关峡建成卫星县城、工业新镇;依托寨市古寨和黄桑国家自然保护区把寨市建成全县旅游集散中心。 “多点”统筹发展武阳镇、瓦屋塘镇等次中心城镇,红岩镇、金屋塘镇等边贸特色乡镇。依据各乡镇所具备的职能特点、城镇发展的方针以及地域资源环境禀赋,培育主导产业,形成综合性、农贸型、工贸型、旅游型和商贸型等专业化职能城镇。 2、采矿用地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到2020年,全县采矿用地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面积达到208.69公顷。主要分布在长铺子苗族侗族乡、关峡苗族乡、瓦屋塘镇、金屋塘镇、武阳镇等乡镇。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结合全县产业发展特点及相关产业规划,重点保障绥宁县矿山开采加工、石材开采加工、竹木加工、农副产品加工、天然矿泉水开发等项目。 3、农村居民点用地 到2020年,全县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达到3438.22公顷。主要分布在寨市苗族侗族乡、长铺子苗族侗族乡、关峡苗族乡、武阳镇等中心乡镇。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践行平台,在全县范围内建设“中心城区-中心乡镇集群-中心村”整体联动的城乡一体化脉络,不断优化空间结构,保障美丽乡村建设。 二、交通水利用地 到2020年,全县交通水利用地面积达到1575.98公顷,新增交通水利用地为567.5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为116.68公顷。 1、交通运输用地布局 到2020年,全县交通运输用地面积达到1319.48公顷。主要分布在长铺子苗族侗族乡、长铺镇、关峡苗族乡、乐安铺苗族侗族乡、武阳镇、寨市苗族侗族乡;用地重心在包茂高速及连接线、洞新高速绥宁连接线、武靖高速、怀化至桂林铁路、邵靖铁路、S221、S319、万江公路、绕城公路、黄坪公路、乡镇回环公路等重点项目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2、水利设施用地布局 到2020年,全县水利设施用地面积达到256.50公顷。主要分布在寨市苗族侗族乡、乐安铺苗族侗族乡、长铺子苗族侗族乡、武阳镇、李熙桥镇等乡镇。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以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为重点,着力构建防洪减灾体系和水资源保障体系。全县水利建设主要是除险加固、续建配套、综合治理和城乡安全饮水工程等。规划期间重点项目:秀水水库和净溪水库工程及灌区续配套建设、洛口山水库灌区续配套建设、县域和重点乡镇防洪堤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 三、其他建设用地布局 到2020年,全县其他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65.17公顷,新增其他建设用地控制为88.68公顷,其中占用耕地为38.75公顷。 规划期间绥宁县其他建设用地主要是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主要分布在寨市苗族侗族乡、长铺子苗族侗族乡、关峡苗族乡等乡镇。凭借生态资源优势,充分挖掘景区潜力,统筹安排风景旅游区建设用地,重点保障黄桑风景区、花园阁风景区、寨市古镇旅游景区等旅游地的景区建设和酒店、游客接待中心建设。 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结合绥宁县实际,划定了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及禁止建设用地边界。规划范围内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4个空间管制区。 一、允许建设区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全县划定允许建设区的土地总面积为5550.5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0%。主要集中分布在长铺镇、长铺子苗族侗族乡、武阳镇、李熙桥镇等。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调整,须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全县划定有条件建设区的土地总面积为92.6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03%。主要集中分布在长铺镇、长铺子苗族侗族乡、武阳镇等。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全县划定限制建设区的土地总面积为281917.5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96.65%。主要集中分布在寨市苗族侗族乡、长铺子苗族侗族乡、关峡苗族乡、麻塘苗族瑶族乡等。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水源保护区核心区、主要河湖蓄滞洪区等。本次规划修改将生态红线保护区划定为禁止建设区,面积为4140.9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42%。主要分布在寨市苗族侗族乡、长铺子苗族侗族乡和关峡苗族乡。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三节 城乡建设用地安排 一、城乡建设用地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4583.60公顷。 二、城镇用地安排 城镇用地以突出县城为中心,适当发展其他城镇。 1、县城 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商贸、交通和旅游业中心,到2020年,中心城区规划控制线内城镇用地规模达到602.48公顷,中心城区规模边界内城镇用地规模达到597.08公顷。 2、城镇 关峡苗族乡,工贸旅游型特色小城镇,到2020年城镇用地规模达到170.53公顷;武阳镇,现代农业型特色小城镇,到2020年城镇用地规模达到57.60公顷;金屋塘镇,工业型特色小城镇建设,到2020年城镇用地规模达到21.22公顷;红岩镇,商贸型特色小城镇,到2020年城镇用地规模达到16.02公顷;唐家坊镇,生态型特色小城镇建设,到2020年城镇用地规模达到31.59公顷;李熙桥镇,工业型特色小城镇,到2020年城镇用地规模达到33.91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安排 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建设应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制定村庄布局规划,引导农村居民点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村庄建设尽可能不占用耕地、不破坏山体、不破坏水系、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划期间,全县共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303.53公顷,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740.91公顷,规划期末,全县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3438.22公顷。 三、采矿用地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安排 积极引导产业集散区发展,盘活存量,保障发展用地需求。适当安排拥有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重点项目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新增安排独立建设用地项目主要集中在武阳镇、金屋塘镇等乡镇。规划期内,全县共安排新增采矿用地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82.32公顷,到2020年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总规模为208.69公顷。 第七章 土地利用分区与空间管制 土地用途分区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管制规则的区域差异进行土地用途分区,作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绥宁县共分为以下8种土地用途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用地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主要对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22085.2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57%,主要分布在武阳镇、关峡苗族乡、瓦屋塘镇、唐家坊镇、李熙桥镇、红岩镇、寨市苗族侗族乡等耕地相对集中地势相对平坦的乡镇。 管制规则: (1)鼓励区内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2)土地整理复垦资金的60%以上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已经占用的要限期复耕; (4)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者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5)严禁在区内安排城镇村新增非农建设; (6)区内的一般耕地在未被建设占用之前,应遵循基本农田管制和建设政策进行管护。 二、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除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为发展果树和其它多年生作物需要的园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其他农用地而划分的用地区。规划的一般农地区面积为21185.6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26%,主要分布在寨市苗族侗族乡、长铺子苗族侗族乡、武阳镇、红岩镇、关峡苗族乡等乡镇。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在经济条件允许下应当进行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4)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三、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城镇已建成区和为城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规划的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969.7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33%,主要分布在长铺镇、长铺子苗族侗族乡、武阳镇、关峡苗族乡等乡镇。 管制规则: (1)禁止区内土地转变为农村居民点用地以及墓葬地。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林地、特色蔬菜基地、山体、湖泊等; (2)鼓励城镇用地内部挖潜,合理利用区内的闲置土地和废弃土地; (3)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规划控制面积,城镇建设布局应服从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的城镇建设规划。 四、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指农村居民点(村庄、集镇和乡政府所在地)已建成区和为农村居民点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规划面积为3569.4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22%,主要分布在寨市苗族侗族乡、长铺子苗族侗族乡、关峡苗族乡、李熙桥镇、武阳镇、红岩镇等乡镇。 管制规则: (1)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限额用地制度; (2)有计划分期整理农村居民点,鼓励有条件地方进行村庄合并或搬迁,对节约出的土地进行复耕或作其它建设用地; (3)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规划控制面积,村镇建设布局应符合与土地利用总体规模协调的村镇建设规划。 五、独立工矿用地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指独立于乡镇、村庄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已建成独立工矿和为工矿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用于工矿、企业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企业生产服务的土地,城镇区内现有工矿用地划入城镇用地区。规划独立工矿用地区面积为216.1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07%,主要分布在长铺子苗族侗族乡、关峡苗族乡、红岩镇、瓦屋塘镇、金屋塘镇等乡镇。 管制规则: (1)统一规划,按批准的用途依法使用土地,工矿用地区其主导用途应是工矿企业用地,不得进行变相的房地产经营; (2)鼓励工矿用地内部挖潜,合理布局,充分利用闲置地; (3)坚持“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的原则,对占而未用的耕地,要限期复垦; (4)优先建设低污染、低能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项目,限制可能对临近地区产生不利环境影响的冶金、建材、石化、机械、轻工食品等项目建设,严禁新建食品、纺织、印染、制革、造纸、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企业; (5)加强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及水土流失,凡是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评价后建设原则,采取必要的环保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六、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规划风景旅游用地区面积167.2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06%,包括寨市古镇和黄桑自然保护区、关峡花园阁湿地公园等旅游景区,主要分布在寨市苗族侗族乡、长铺子苗族侗族乡、关峡苗族乡、李熙桥镇、红岩镇等乡镇。 管制规则: (1)区内允许发展少量农用地,严格控制渔猎活动,提高生物多样性,维持区域生态平衡; (2)对河流、湖泊水体划定保护“水线”以及周边控制“绿线”,严禁建设侵占规划控制水面和绿地; (3)严格控制区内的建设活动,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它各类建设,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 (4)区内矿产的开发利用应提出限制建设要求和生态补偿措施。 七、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是对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遗迹等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规划的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面积为4140.9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42%,主要分布在寨市苗族侗族乡、长铺子苗族侗族乡、关峡苗族乡。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提出;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八、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和改善生态环境所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集中连片的林地和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宜林后备土地资源、退耕还林的土地及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规划的林业用地区面积为234760.4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0.48%,主要分布在寨市苗族侗族乡、长铺子苗族侗族乡、关峡苗族乡、麻塘苗族瑶族乡等乡镇。 管制规则: (1)强化林地和森林管护,严禁乱占林地和滥砍滥伐森林,防森林火灾; (2)严禁新增建设占用一级保护林地,严禁非农建设占用生态防护林和水源涵养林,不得在区内任意采石、取土,严禁使用长效剧毒农药污染水源; (3)通过水土综合整治,治理荒漠化,扩大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4)严禁占用有林地、公益林地和坡度25度以上林地进行土地开发项目。 第八章 土地生态建设及地灾评估 第一节 生态环境分区 一、生态敏感分区 根据绥宁县土地资源特点,选择气候、地貌类型、水文地质条件、土壤和地质灾害四大因素的相关指标进行评价,将全县划分为重度敏感区、中度敏感区、轻度敏感区和非敏感区。 1、重度敏感区 重度敏感区主要分布在植被条件好、坡度陡的区域,包括黄桑国家自然保护区、花园阁国家湿地公园、洛口山、宝鼎山、神坡山等自然景观区以及水库水源涵养区,主要地类为林地,属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生产生活用水区和山体保护区等。这些区域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等生态功能,生态敏感度极高,须严格限制大规模建设,防止对原有植被的破坏。 2、中度敏感区 中度敏感区主要分布在植被条件较好,坡度较陡的区域,主要包括除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林地、巫水和莳竹水等水域地带。这些区域生态敏感性较高、生态系统较脆弱,须限制大规模的建设,予以充分保护。 3、轻度敏感区 轻度敏感区主要分布在开发程度较高的长铺镇、长铺镇苗族侗族乡、武阳镇等乡镇,主要为农业生产用地、道路绿化用地及各乡镇的集镇、农村居民点等。 4、非敏感区 非敏感区主要分布在绥宁县中心城区、各乡镇村镇驻地、工业园区等地区。这些区域多为海拔不高的林地及低丘地带,环境的资源价值、服务价值最低,环境质量的改变对绥宁县的生态环境影响不显著。 二、生态区分布对土地利用的引导 1、结合绥宁县产业发展空间布局,以及未来人口的发展趋势,将形成以县城长铺镇、长铺子苗族侗族乡为中心,关峡苗族乡、寨市苗族侗族乡、武阳镇、瓦屋塘镇、河口苗族乡、东山侗族乡为重要发展点,沿武靖高速公路和S221线两条主要城镇发展轴,沿巫水河次级城镇发展轴,沿省道江万公路次要城镇发展轴的城镇发展体系。 2、从有利于基本农田的建设和稳定出发,基本农田应主要布局在土地平整、土层厚、有灌溉保证、较少有障碍因素影响的土地上,重点选择在非敏感区和轻度敏感区布局。应充分体现保护耕地原则,把综合条件最优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 3、轻度敏感区适宜以建设用地为主(建设区);非敏感区适宜最广,以农用地为主(包括保护区)。 4、高度敏感区、中度敏感区以保护为主,重点防治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土地开发应适当控制。 第二节 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一、构建良好的生态格局 树立全民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以率先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率先实现整体脱贫致富为目标,以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为基本途径,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内生动力,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整体推进扶贫攻坚为抓手,突出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特色产业、民族生态文化建设,把绥宁县建设成神奇的生态绿洲。 二、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1、林业生态建设 以绿色绥宁建设为导向,围绕建设沅水、资水生态屏障核心目标,以培育森林资源、增加森林蓄积为重点,加快实施公益林和天然林资源保护、新一轮退耕还林、防护林和水源涵林建设、省县公路主干线及花园阁周边生态造林工程,强化森林采伐审批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严格落实商品林减伐禁伐措施,切实落实对全县森林的管护措施。 2、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建设 严格划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合理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水能资源开发;推进水资源和水环境整治工程、库区与小流域治理工程、河道疏浚工程;全面实施集镇、村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工程;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与节水改造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以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增强水利工程的供水能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推进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和管理,到2020年全面形成依据水环境功能区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格局。 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综合治理,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崩岗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等,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有效控制水土流失,防治山洪、滑坡等自然地质灾害。 3、土地矿产资源建设 开展基本农田整治工程,严格保护耕地,集约安排村民建房,严厉查处违法占田建房行为。关闭粘土砖厂,严格控制建筑用石料和河砂开采,抓好建筑用石开采、矿产开采及其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抓好森林、河流、水库等重要生态系统以及生态脆弱地区保护修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机制,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基本控制水土流失。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采矿,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开采矿产资源,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矸石、非法采石采沙、非法探矿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节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环境政策 一、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相关数据,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原则及方法,绥宁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为:绥宁花园阁国家湿地公园(471.58公顷),黄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669.35公顷)。 二、生态保护区环境政策 生态保护范围内应按照生态优先、适度发展的原则,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夯实生态屏障,坚决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保持并提高区域的生态调节功能,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土壤环境维持自然本底水平。具体政策要求如下: (1)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严格限制区内“两高一资”产业落地,禁止高水资源消耗产业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布局,限制土地资源高消耗产业在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发展,禁止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区的大规模水电开发和林纸一体化产业发展;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发展旅游、农林牧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及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产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允许的排放量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理依据。 (2)持续推进生态建设与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好生物多样性重大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生物多样性;严禁盲目引入外来物种。 (3)推进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及监测考评机制。逐步加大政府投资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支持力度;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取消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加强区域生态功能、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与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一、评估范围 评估区域面积为12.50平方公里,该项目新增规划用地位于绥宁县境内,主要包括绥宁县中心城区枫香区、关峡湘商产业园等新增建设用地区域。 二、评估结论 经评估表明,总体上新增规划用地评估级别为一级,规划区内土地适宜性以适宜为主,适宜区占规划区总面积的84.30%,基本适宜区占总面积的15.70%。采取适当的措施后,其适宜性可满足规划区建设和今后的安全运营的地质环境条件。 第五节 压覆矿产查询与评估 经过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整体压覆查询与评估,绥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介于东经110° 07′ 43′′ — 110° 17′ 48′′ ,北纬 26° 30′ 27′′ — 26° 35′ 33′′之间)均未压覆已探明的具有工业价值的重要矿产资源,也没有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因此,该建设项目未压覆具有工业价值的重要矿产资源。 第九章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第一节 基本农田保护工程 根据“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基本农田,优先将优质耕地和整治后的优质园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积极推进基本农田整理、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划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进一步提升基本农田质量、优化耕地多功能布局、有效引导耕地集中连片。在此基础上,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现代水利建设对提升农业生产能力的支撑作用,按照“田成方、树成行、路相通、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的标准,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耕地质量。 “十三五”期间,绥宁县将坚持特色、生态、安全、品牌发展的理念,优化布局农业产业基地,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新型经营体系创新,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全面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建成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武陵山片区现代特色农业强县。重点抓好杂交水稻制种、优质稻、有机蔬菜、优质水果、油茶、食用菌、“三茶两花”、中药材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积极争创有机米、有机菜、有机茶品牌,推进绿色食品的认证。到“十三五”期末,全县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1.15万公顷以上;建成高标准杂交水稻良种繁育基地0.67万公顷以上,布局在红岩、李熙桥、瓦屋、东山等乡镇;建成优质稻基地1.00万公顷以上,其中高端优质稻基0.33万公顷,布局在李熙桥、东山、乐安等乡镇。 第二节 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目标是形成合理、高效、集约和生态环境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能,改善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业生产条件,降低农业灾害风险。根据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全面推进绥宁县各乡镇的田、水、路、林、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至2020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不低于281.41公顷。 1、土地整理重点区 主要分布在东山侗族乡、唐家坊镇、长铺子苗族侗族乡、武阳镇、李熙桥镇等乡镇,规划面积1310.16公顷,新增耕地1.88公顷。以完善基础设施、提高耕地质量和增加耕地数量为主要任务。基础设施以完善田间道路和田间水利设施为主;提高耕地质量以平整土地和培肥地力为主;增加耕地数量以整理耕地中的零星地类为主。 2、土地复垦重点区 主要分布在瓦屋塘镇、金屋塘镇、红岩镇等乡镇,规划面积544.30公顷,新增耕地226.52公顷。重点对零星农村居民点、空心村,灾毁、采矿等破坏、污染的土地进行生态恢复。 3、土地开发重点区 主要分布在红岩镇等乡镇,规划面积1.20公顷,新增耕地0.90公顷。土地开发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以新增耕地为主,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节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一、交通项目 新增公路:包茂高速及连接线,洞新高速及连接线,武靖高速绥宁段及连接线,绕城公路,楠竹主产区林区道路建设等。 改扩建公路:S258黄坪公路、寨市至鹅公岭公路,S257江口塘至午子坡、河口至麻塘公路,S344红岩至唐家坊公路,江万公路,长河公路、长铺至坪溪公路,枫香至寨市公路,袁家团至荣岩公路,枫香大道建设工程,绥宁人民路、兴联路建设工程,黄土矿至唐家坊公路,长铺大门洞至寨市兰家公路等。 新建铁路:怀化至桂林铁路,邵靖铁路,兴永郴铁路建设工程。 二、水利设施项目 绥宁县水利设施项目主要包括绥宁县城镇防洪工程,秀水水库、净溪水库枢纽工程,洛口山水库灌区续建配套,秀水水库、净溪水库灌区项目,中小流域治理工程,小型水库建设工程,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农田五小水利及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等。 三、能源项目 绥宁县能源项目主要包括35千伏变电站,11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变电站,输变电工程,城乡输变电及输电线路建设工程,宝鼎山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地面电站,宝鼎山、红岩坝、高登山、大高包等地风电场建设项目,寨市牛坡头风力发电场, 10千伏农村配网改造工程等。 四、风景旅游项目 绥宁县旅游及其配套实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绥宁县花园阁国家湿地公园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关峡大园历史文化保护与恢复建设项目、洛口山景区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寨市古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黄桑景区原生态旅游开发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上堡、大团侗族村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关峡乡花园阁村、寨市西河村等7个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旅游设施建设,县城4A景区建设项目,巫水河绥宁县城至界溪口河口段4A景区建设项目等。 五、环保项目 绥宁县环保项目主要包括绥宁县城市垃圾处理厂、县城污水处理厂工程,绥宁县生活垃圾转运系统一期工程,绥宁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污水收集管网扩改工程,绥宁县污染源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工程,沅江巫水河口溪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绥宁县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绥宁县虾子溪和巫水河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项目等。 六、基础设施项目 绥宁县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寨市、乐安铺运输站建设,殡仪馆建设,湘商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金屋、瓦屋塘优质矿泉水开发,金屋镇金银花加工基地和温泉开发建设,武阳镇中心小学改扩和农贸市场、农产品加工厂建设,寨市古镇保护配套设施,以及绥宁县城市扩容提质枫香新区综合开发工程、农产品物流仓储与加工中心、县城交通物流园建设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第三自来水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等。
第十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第一节 区域概况 一、地理区位 中心城区位于绥宁县东南部,县城所在,包括长铺镇全部和长铺子苗族侗族乡一部分,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中心,是以发展竹木深加工、绿色食品等工业为主,综合发展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产业的综合型城市。 二、土地利用结构 2014年,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5854.15公顷,其中:农用地5087.53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86.90%;建设用地521.14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8.90%;其他土地245.48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4.19%。 农用地中,耕地359.66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6.14%;园地260.40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4.45%;林地4366.55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74.59%;其他农用地100.92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72%。 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437.22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7.47%;交通水利用地68.13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16%;其他建设用地15.79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27%。 其他土地中,水域186.56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3.19%;自然保留地58.92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01%。
表10-1 中心城区2014年土地利用结构表 单位:公顷、%
第二节 土地利用调控目标 1、耕地保护目标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4.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64公顷,规划期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低于2.51公顷。 2、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25.63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88.54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611.90公顷以内。 2015-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19.15公顷以内,新增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在281.31公顷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控制在293.48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143.86公顷以内。 3、效率和弹性目标 到2020年,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率提高到96.22%,有条件建设区规模控制在29.69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85.00平方米以内。 第三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一、农用地结构调整 2014年中心城区农用地面积为5087.53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86.90%;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农用地面积为4807.12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82.11%,比2014年减少280.41公顷。 1、耕地 2014年,中心城区耕地面积为359.66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6.14%;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耕地面积为218.29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3.73%,比2014年减少141.37公顷。 2、园地 2014年,中心城区园地面积为260.40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4.45%;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园地面积为222.29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3.80%,比2014年减少38.11公顷。 3、林地 2014年,中心城区林地面积为4366.55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74.59%;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林地面积为4289.53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73.27%,比2014年减少77.02公顷。 4、其他农用地 2014年,中心城区其他农用地面积为100.92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72%;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其他农用地面积为77.01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32%,比2014年减少23.91公顷。 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014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为521.14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8.90%;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为825.64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4.10%,比2014年增加304.50公顷。 1、城镇用地 2014年,中心城区城镇用地规模为323.48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5.53%;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城镇用地规模为602.48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0.29%,比2014年增加279.00公顷。 2、农村居民点 2014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98.06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68%;规划至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76.64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31%,比2014年减少21.42公顷。 3、采矿用地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2014年,中心城区采矿用地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面积为15.68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27%;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采矿用地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为9.42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16%,比2014年减少6.26公顷。 4、交通运输用地 2014年,中心城区交通用地规模为66.43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13%;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交通用地规模为116.07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98%,比2014年增加49.64公顷。 5、水利设施用地 2014年,中心城区水利设施用地规模为1.70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03%;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水利设施用地规模为1.40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02%,相对2014年减少0.30公顷。 6、其他建设用地 2014年,中心城区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为15.79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27%;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为19.63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34%,比2014年增加3.84公顷。 三、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2014年,中心城区其他土地面积为245.48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4.19%;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其他土地面积为221.39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3.78%,比2014年减少24.09公顷。 1、水域 2014年,水域面积为186.56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3.19%;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水域面积为182.67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3.12%,比2014年减少3.89公顷。 2、自然保留地 2014年,中心城区自然保留地面积58.92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01%。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自然保留地面积为38.72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66%,比2014年减少20.20公顷。 第四节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一、严格保护耕地 加大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书的执行力度,并将中心城区的耕地保护目标分解落实至具体位置。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加强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建设,推广节水抗旱技术,推进“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工程,提高耕地生产能力。充分发挥耕地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功能,严格控制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占用耕地。2020年中心城区耕地保有量目标为54.00公顷,实际落实耕地面积218.29公顷,多落实164.29公顷。 二、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面积,依据法律规定的划定标准,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将大面积、集中连片、高质量等级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已经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也应划入基本农田。新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级。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64公顷,2020年实际落实基本农田实际保护面积为29.64公顷。 第五节 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与管制 一、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 1、城镇用地 充分利用中心城区的地域条件、交通优势,在现状建成区的基础上,重点向东拓展,向南延伸。规划期间,新增城镇用地规模281.31公顷,新增城镇用地主要集中在枫香区和坪溪区。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达到602.48公顷。 2、农村居民点用地 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按照“适度集中,逐步整理拆并”的原则,结合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对于在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村庄,直接纳入城镇。规划期间,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19.34公顷,主要分布在田心村、荣岩村等。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76.64公顷。 3、采矿用地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根据中心城区发展的实际需要,规划期间,中心城区新增采矿用地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2.05公顷,主要分布在荣岩村。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采矿用地及独立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9.42公顷。 4、交通水利用地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新增交通水利用地66.28公顷,主要用于保障枫香大道、武靖高速等交通用地。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交通水利用地规模达到117.47公顷。 5、其他建设用地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新增其他建设用地15.64公顷。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其他建设用地规模达到19.63公顷。 二、中心城区规划控制线及边界划定 1、中心城区规划控制线 绥宁县中心城区规划控制线总面积为5854.1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总面积为825.64公顷,城镇用地总面积为602.48公顷。 2、中心城区规模边界划定 绥宁县中心城区规模边界划定主要依据是结合《绥宁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年修改)》(以下简称《县城规划》)“东扩、西控、南融、北延”的发展策略,实现城区主体向东、向南发展,逐步形成“一主一副”的城市布局结构。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规模边界内土地总面积控制在727.7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总规模为612.46公顷,城镇用地规模为597.08公顷。具体布局如下:(1)依托老城区和巫水河继续向东发展老城区川石组团,建设生活便捷、生态绿色的高尚居住社区,服务于绥宁花园阁湿地公园;依托包茂高速公路绥宁连接线向东、东南发展坪溪区,建设以仓储、交易、加工为一体的物流区域,形成全县物流中心。(2)依托县域交通格局,沿巫水两岸延展开来,主要对老城区进行内部更新,西部以包茂高速公路绥宁连接线和山体为界线,控制其继续扩张。(3)依托包茂高速公路、武靖高速公路和余家河向南发展枫香区,形成集行政办公、休闲娱乐、旅游集散、居住为一体的绥宁县城新区。(4)依托巫水河和长枫路-袁家团路向北发展袁家团工业园区。 3、中心城区扩展边界划定 中心城区扩展方向包括两大板块:巫水河城区板块、佘家河城区板块(枫香区)。巫水河城区板块扩展方向主要向西向北发展,向东、向南受山体和《县城规划》控制范围线的影响,不宜继续扩展。向东以《县城规划》规划为城市绿地和川石村巫水河段为界,向西以武靖高速公路为界,向南以坪溪区和包茂高速公路为界,向北以袁家团村山体为界。佘家河城区板块扩展方向主要向西向南扩展,向东、向北受山体和《县城规划》控制范围线影响,不宜继续扩展。向东以山体和《县城规划》范围控制线为界,向西至沙田村佘家河和武靖高速公路,向南至包茂高速公路和武靖高速公路,向北以包茂高速绥宁连接线和《县城规划》范围控制线。同时,在中心城区规模边界之外划定规划期内可选择布局的扩展边界,即增加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位于巫水河板块的袁家团村,面积为9.71公顷。 三、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为加强对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线内划定了空间管制区,并制定分区管制规则。 1、允许建设区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也是规划确定的城镇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规划期内,允许建设区面积为810.17公顷,主要分布在万家坪村、长铺村、坪溪村、枫香村等。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的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 2、有条件建设区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在特定条件下,区内土地可作为本级行政辖区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新建用地。规划期内,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29.69公顷,主要分布在袁家团村、长铺村等。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按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3、限制建设区 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规划期内,限制建设区面积为5003.22公顷,各行政村均有分布。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4、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区面积为11.07公顷,分布在荣岩村。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对本区进行管理,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资源、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杜绝发生破坏野生珍稀动植物资源与污染环境现象,保护好本区的森林、动物及生态环境。 第六节 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规则 根据地域组合优势原则、土地主导用途和土地保护、限制、管理措施相对一致的原则,将中心城控制范围线内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用地区八个用途区域。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主要对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中心城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为36.63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63%。主要分布在沙田村、荣岩村等。 管制规则:鼓励区内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土地整理复垦资金的60%以上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已经占用的要限期复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者调整为基本农田;严禁在区内安排城镇村新增非农建设;区内的一般耕地在未被建设占用之前,应遵循基本农田管制和建设政策进行管护。 二、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除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为发展果树和其它多年生作物需要的园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其他农用地而划分的用地区。中心城区划定一般农地区的面积为455.16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7.77%。主要分布在枫香村、荣岩村等。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在经济条件允许下应当进行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三、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城镇已建成区和为城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中心城区划定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623.04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0.64%。主要分布在长铺村、万家坪村、沙田村、枫香村等。 管制规则:禁止区内土地转变为农村居民点用地以及墓葬地,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林地、特色蔬菜基地、山体、湖泊等;鼓励城镇用地内部挖潜,合理利用区内闲置土地和废弃土地;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规划控制面积。城镇建设布局应服从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的城镇建设规划。 四、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指农村居民点(村庄、集镇和乡政府所在地)已建成区和为农村居民点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中心城区划定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83.55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43%。主要分布在沙田村、荣岩村等。 管制规则: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限额用地制度;有计划分期整理农村居民点,鼓励有条件地方进行村庄合并或搬迁,对节约出的土地进行复耕或作其它建设用地;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规划控制面积,村镇建设布局应符合与土地利用总体规模协调的村镇建设规划。 五、独立工矿用地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指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采矿用地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规划齐备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矿用地及规划新增的工矿建设用地。中心城区划定独立工矿用地区面积为9.93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17%。主要分布在荣岩村等。 管制规则:统一规划,按批准的用途依法使用土地,工矿用地区其主导用途应是工矿企业用地,不得进行变相的房地产经营;鼓励工矿用地内部挖潜,合理布局,充分利用闲置地;坚持“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的原则,对占而未用的耕地,要限期复垦;优先建设低污染、低能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项目,限制可能对临近地区产生不利环境影响的冶金、建材、石化、机械、轻工食品等项目建设,严禁新建食品、纺织、印染、制革、造纸、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企业;加强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及水土流失,凡是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评价后建设原则,采取必要的环保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六、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中心城区划定风景旅游用地区面积为19.69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34%。主要分布在川石村、荣岩村等。 管制规则:区内允许发展少量农用地,严格控制渔猎活动,提高生物多样性,维持区域生态平衡;对河流、湖泊水体划定保护“水线”以及周边控制“绿线”,严禁建设侵占规划控制水面和绿地;严格控制区内的建设活动,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它各类建设,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区内矿产的开发利用应提出限制建设要求和生态补偿措施。 七、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是对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遗迹等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中心城区划定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面积为11.0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19%,分布在荣岩村。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提出;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八、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和改善生态环境所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集中连片的林地和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宜林后备土地资源、退耕还林的土地及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中心城区划定林业用地区面积为4317.31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73.75%。主要分布在川石村、荣岩村等。 管制规则:强化林地和森林管护,严禁乱占林地和滥砍滥伐森林,防森林火灾;严禁非农建设占用生态防护林和水源涵养林,不得在区内任意采石、取土;鼓励通过水土综合整治,治理荒漠化,扩大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禁止占用国家一级公益林;严禁占用有林地、公益林地和坡度25度以上林地进行土地开发项目。 第十一章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控制 第一节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重点 切实加强对乡镇规划各项指标的调控,严格执行方案要求,明确相应的强制性要求。 (1)落实上级规划各项用地调控指标,不得突破上级规划要求; (2)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标准,科学合理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确保基本农田质量有提高; (3)落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严格落实空间管制制度,提高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 (4)落实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项目和重点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先补后占”的相关要求,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目标实现; (5)优先落实基础性生态用地,落实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的“两基”用地布局,引导城乡建设用地科学合理布局。 第二节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目标 一、长铺镇 土地利用方向:县城中心镇,重点保障县城发展,完善产业配套、旅游配套、居住配套、交通配套等基础设施建设。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15.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0.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57.37公顷以内。 二、长铺子苗族侗族乡 土地利用方向:县城副中心,重点保障枫香区建设和工业园、旅游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220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288.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98.85公顷以内。 三、关峡苗族乡 土地利用方向:规划重点乡,工贸旅游型特色小城镇,重点保障关峡湘商产业园、花园阁国家湿地公园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需求。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174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533.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30.36公顷以内。 四、寨市苗族侗族乡 土地利用方向:规划重点乡,旅游型特色小城镇、重点保障黄桑国家自然保护区、寨市古寨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竹木加工和红砖建材加工业发展。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2175.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474.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08.49公顷以内。 五、武阳镇 土地利用方向:规划重点镇,重点保障现代农业型特色小城镇建设和秀水水库、现代农业基地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225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935.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11.80公顷以内。 六、金屋塘镇 土地利用方向:规划重点镇,重点保障工业型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天然矿泉水开发、药材加工、金属开采等重点项目发展。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76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600.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07.60公顷以内。 七、红岩镇 土地利用方向:规划重点镇,重点保障商贸型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竹木加工和红砖建材业发展。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204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905.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12.94公顷以内。 八、东山侗族乡 土地利用方向:规划重点乡,重点保障商贸型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油茶种植、食品加工和竹木加工业发展。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101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779.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2.52公顷以内。 九、乐安铺苗族侗族乡 土地利用方向:规划重点乡,重点保障工贸型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精品水果、中药材和花卉苗木种植,以及竹木加工业发展。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51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411.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0.21公顷以内。 十、瓦屋塘镇 土地利用方向:一般建制镇,重点保障工业型特色小城镇和瓦屋塘官路工业园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竹木加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157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156.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48.50公顷以内。 十一、李熙桥镇 土地利用方向:一般建制镇,重点保障工业型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杂交水稻、油桃、乌梅和反季节蔬菜种植,以及造纸业、木材加工业发展。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224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795.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29.41公顷以内。 十二、唐家坊镇 土地利用方向:一般建制镇,重点保障生态型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油茶、板栗、柑橘和中药材种植,以及红砖建材、楠竹加工业发展。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190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775.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16.55公顷以内。 十三、黄土矿镇 土地利用方向:一般建制镇,重点保障生态型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杂交水稻和油茶种植,以及竹木加工业发展。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110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094.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8.40公顷以内。 十四、水口乡 土地利用方向:一般乡,重点保障生态型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油茶、天麻和茯苓中药材种植,以及楠竹加工业发展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64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629.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2.89公顷以内。 十五、麻塘苗族瑶族乡 土地利用方向:一般乡,重点保障生态型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百合、柑橘、天麻、茯苓和绞股蓝种植,以及竹木加工业、铁矿业发展。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120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794.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92.14公顷以内。 十六、鹅公岭侗族苗族乡 土地利用方向:一般乡,重点保障生态型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油茶种植和竹木加工业发展。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70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638.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3.55公顷以内。 十七、河口苗族乡 土地利用方向:一般乡,重点保障生态型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香菇、杨梅、柑橘、蔬菜和板栗种植,以及竹木加工业发展。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107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834.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2.12公顷以内。
第三节 加强乡镇级土地利用调控 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约束性指标分解下达到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各类指标不得突破。 各乡(镇)要按照本规划规定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积极配合绥宁县区域发展战略实施,落实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加强本县范围内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通过有保有压,优先保障重点开发区域、重点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要做好市级主体功能区在本县的空间落实和用地政策上的互相衔接,促进形成统筹协调的土地利用秩序。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法律措施 一、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 本规划一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县域内任何土地利用行为必须遵循本规划,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刚性 严格实施本规划,加强本规划对全县土地利用活动的引导和控制。本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得降低。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任何土地利用必须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本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本规划,不得突破本规划占用土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在本规划确定的城镇村集镇和工矿建设用地区以外使用土地的,必须先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审批建设用地。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不符合法定项目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定工作程序的,不得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允许任何地方、任何个人随意改变规划,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非法定允许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名义,擅自改变基本农田数量和区位;依法严肃查处违反规划占用土地、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土地的行为。 三、加强规划实施执法,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 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执法检查制度,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格实施提供执法保障。通过耕地保护执法、土地执法巡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严肃查处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土地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 将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情况作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罚兑现;健全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非农建设需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用地单位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能力补充耕地的由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耕地补充。 二、完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激励制约机制 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供应政策,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优先供应土地资源消耗小,经济效益好的新型工业用地,优先供应社会效益好的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控制供应土地资源消耗量大,经济社会效益差的项目用地,限制低建筑密度、低容积率项目用地;二是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全县各行各业节约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空闲地和低效用地;三是支持新农村建设,鼓励整理农村居民点用地,农村居民点建设尽可能使用现有村内空闲地和老宅基地;加快建立农村居民点整理节约建设用地折抵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制度,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占用农用地和建设占用耕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不得突破年度计划审批建设用地。严格项目占用耕地计划审查,能不占耕地或者可少占耕地的,必须引导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积极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不得少于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指标。 四、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强化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把项目用地预审关。任何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必须经过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占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和未利用地占用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五、提高规划实施社会能力 (1)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和听证制度。通过新闻媒介或张贴广告,公布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2)实施规划管理公开制度。公开规划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开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公开审批和审查用地结果、规划修改或调整情况、违反规划情况及处理结果,公开规划执行结果。 (3)健全规划实施监督机制。把人大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权利监督、司法监督、新闻监督与舆论、公众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完整的监督体系。 第三节 经济措施 一、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林业经营水平,提高农林业用地利用水平和效益 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农业生产为目标,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稳定耕地保有量,改造中低产田,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转包、转让、互换、入股联合经营、出租等多种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发挥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效益,提高农业用地利用水平。 二、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调控土地利用,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除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用地外,其他用地实行市场配置,运用市场调控土地价格,运用土地价格引导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运用市场调控机制,让粗放经营土地者要么退出土地经营,要么节约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土地使用者盘活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和土地利用率。 第四节 技术措施 一、建立规划数据库,强化规划管理 将规划成果建成数据库进行系统管理,既能提升规划的管理水平,又能适时监督规划的实施,有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二、采取生物和工程措施,治理生态环境 通过对田、水、林、路及其配套工程的实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通过大力植树造林,扩大城镇绿地,增加植被,治理水土流失,防治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三废”,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确保生态建设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提高规划实施的科技水平 建立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土地利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制度,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提供依据和保障。借助于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利用3S技术和每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城镇地籍调查等成果,将土地利用状况与规划目标作对比,及时反馈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对规划目标实施必要的调整,使规划更加完善。 四、建立实施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一套符合实际的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状况做出准确的评估判断,不断完善规划实施措施,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不断优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章 附 则 一、规划文件 本规划文件由规划修改文本、规划修改说明、规划图件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中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和补充。 二、规划实施 本规划自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由绥宁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现行规划》同时废止。本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本规划进行修改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报原规划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启动。 三、规划解释 本规划由绥宁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表1 绥宁县主要指标控制表 单位:公顷、平方米、%
单位:公顷、%
单位:公顷
附表4 绥宁县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规划平衡表 单位:公顷
附表5 绥宁县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表 单位:公顷
单位:公顷
续附表6 绥宁县2006-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表 单位:公顷
续附表6 绥宁县2006-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表 单位:公顷
续附表6 绥宁县2006-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表 单位:公顷
续附表6 绥宁县2006-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表 单位:公顷
附表7 绥宁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项目表 单位:公顷
续附表7 绥宁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项目表 单位:公顷
单位:公顷、%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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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乡规划领域 | ||
一级事项 | 规划编制 | 二级事项 | 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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