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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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五、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
一级事项 | 政策法规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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